成办发〔2005〕6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4:51:26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5〕6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大战略部署,切实抓好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为建设和谐成都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筹城乡人口协调发展



人口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统筹城乡人口协调发展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基础。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中,要把城乡人口协调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统筹城乡人口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促进城市、农村同发展、共繁荣。



城乡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统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高度重视农民向市民转变的速度、强度和力度,统筹编制人口发展规划,既要编制人口自然增长计划,也要编制城市人口迁移计划和农村人口城市化计划;既要编制常住人口发展计划,也要编制流动人口发展计划。同时,要变过去的偏重人口数量规划为人口数量、质量、结构并重的统一人口规划,在做好人口数量规划的同时,注重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对人口质量、人口结构的要求,特别是性别结构、年龄结构的要求,加强城乡人口的综合管理、综合协调,为构建和谐成都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统筹征地农转非人员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合理确定征地农转非人员相关政策,既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措施,也是构建和谐成都、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要正确处理推进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征地农转非人员转非前后执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政策的衔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一)已征地农转非人员,从转非之次年1月1日起,3年内可享受继续按农村居民执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政策,享受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免费的优惠政策。



已按城市居民执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政策的不再变动,纳入“低保”范围的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免费的优惠政策。



(二)新征地农转非人员从转非之日起,3年内可享受继续按农村居民执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政策的优惠;3年后按城市居民执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政策。



(三)新征地农转非人员从转非之日起,3年内可享受继续按农村居民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免费的优惠;3年后按城市居民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政策。



(四)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就业安排、技能培训、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照顾和优先。



三、统筹城乡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城乡一体化推进工作,认真研究城乡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等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新建社区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根据流动人口规模配备必要的计划生育协管员。要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优化配置和整合城乡计生、卫生资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增挂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社区卫生服务站增挂计划生育咨询服务点牌子,按照国家《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设立计划生育科室,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培训、咨询、指导、避孕药具发放和生殖保健等服务,业务上接受卫生、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二00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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