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5〕5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05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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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05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



成办发〔2005〕5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2005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年度计划,于2005年5月31日前报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

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已列入市政府专项目标,市政府法制办将于2005年底会同市政府目督办等部门,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人士、市民代表参加,对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成都市2005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2004年?2005年年度计划》(川府函〔2004〕259号)和《成都市依法行政五年规划》(成府发〔2005〕27号,以下简称“《五年规划》”)的精神,确定2005年为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建设法治政府的“宣传、培训和基础制度建设年”。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大力宣传,积极营造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宣传部门制定宣传报道计划。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反映全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实际行动。

(一)将《纲要》纳入“四五”普法内容,由市司法局负责。

(二)2005年5月,市政府将召开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会,对全市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进行部署。

(三)编印依法行政工作手册,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四)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纲要》、《五年规划》工作情况的宣传工作。



二、加强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按照“局级干部每3年至少接受一次专门培训,处级干部每2年至少接受一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每年至少接受40学时的学习和培训”的要求,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学习、培训,将培训考试结果登记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和竞争上岗的重要依据。不参加学习、培训或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公务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通过学习、培训,使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

(一)2005年4月,制定2005?2007年全市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培训工作规划。(承办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人事局)

(二)2005年4-6月,举办全市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培训班2期。(承办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三)2005年7月,邀请国务院法制办有关领导为市政府全体会议作依法行政知识专题培训。(承办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四)2005年7月,举办各区(市)县政府负责人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依法行政专题培训班1期。(承办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五)2005年7-8月举办处级干部依法行政专题培训班2期。(承办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人事局)

(六)2005年11月中下旬对市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一次依法行政知识考试,其中副局级以上干部集中考试。(承办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七)2005年11月前,各区(市)县和各部门要举办2次以上法律知识培训讲座。(承办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八)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要把《纲要》和依法行政知识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资格认证的重要内容。(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承办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九)人事部门要把《纲要》和依法行政知识作为公务员录用考试、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重要内容。(承办单位:市人事局)

(十)市委党校(成都行政学院)要将《纲要》和依法行政知识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承办单位:市委党校、成都行政学院)

(十一)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拟定对公务员的近期和长期培训规划,组织好对公务员的集中培训。(承办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按照《纲要》和《五年规划》要求,建立和落实有关制度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建立法律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建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公布施行前应当经过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专家的合法性论证。进一步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决策程序以及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承办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提高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工作的公众参与度,完善网上征求意见制度,选2件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进行听证。政府及部门的法制机构,对本单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规定报请相关部门备案。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每年应当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于每年12月中旬前将评估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承办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2.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健全重大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承办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3.落实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方便公众对可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查询。(牵头单位:市信息办、市档案局;承办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及时调整政府职责、设置组织机构、确定人员编制。加强对行政机关职能争议的协调。(承办单位:市编办)

2.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探索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具体措施,探索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的具体措施。(牵头单位:市计委、市财政局;承办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3.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办理行政审批项目的条件和环节进行清理,坚决取消非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条件、环节,进一步优化和简化审批程序,并于2005年8月31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进一步提高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强化审批责任。探索行政审批取消后的监管方式。(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承办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4.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在5-10个部门开展网上办公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市信息办;承办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5.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建立行政承诺兑现制度,各行政机关的各项承诺措施必须兑现,杜绝行政机关承诺的随意性,树立政府信用形象。(牵头单位:市政府目督办、市政府法制办;承办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6.完善城镇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承办单位:市劳动保障局)

7.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清理并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市级各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进行清理和规范。加大对经营城市土地出让金收入的管理力度。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津补贴制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编办;承办单位:市级有关部门)

8.加强对市级机关国有资产运营情况的监管,市级部门凡签订涉及国有资产经营、处置协议、合同的,需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承办单位:市级有关部门)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完善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开展综合执法试点。(承办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执法局)

2.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和落实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承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3.逐步推广行政执法人员计分管理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五项制度”、“十不准”制度。建立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承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五)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1.对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市政府各部门法定代表人应出庭应诉、答辩,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承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凡是《行政复议法》规定应当受理的必须受理。行政复议机关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质量。(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承办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3.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各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专门监督。建立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度。(牵头单位: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承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4.建立和落实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区(市)县政府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政府和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地区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市政府各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并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承办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六)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和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1.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预防风险的能力。(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乡镇(街道)及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承办单位:市司法局)

3.完善信访制度,妥善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探索化解矛盾、有效防止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具体措施。(牵头单位:市信访办;承办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四、加强机构建设

(一)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切实加强对贯彻《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成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府法制机构。各区(市)县政府要把贯彻《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行政首长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组织领导体系。(承办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二)统一和规范各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名称、级别,使政府法制机构的人员配备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适应。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健全法制机构,为法制机构充实法律专业人才,把政府法制工作经费和依法行政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大力推进政府法制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做出应有贡献。(牵头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法制办;承办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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