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5〕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办学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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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办学行为的通知》
成办发〔2005〕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办学行为,维护我市正常的教育秩序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县政府要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本地社会组织和个人办学行为的监督、管理。成立由政府牵头,国土、规划、教育、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形成联动,着重加强对本地区范围内土地租赁和房屋修建的监管,防患于未然,坚决杜绝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学校的情况发生。
二、对本地已存在并招生的学校,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和指导,针对存在的问题,责令其不断完善办学条件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办学,如有在校学生,教育部门应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分流和安置。
三、各区(市)县在规划学校布点时,应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考虑积极鼓励、引导民间资金依法办学。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学校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颁发办学许可证。
四、各区(市)县在接到通知后,应认真研究并制定工作方案,尽快组织一次对本辖区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学校情况的彻底清查。市政府将组织专项督查。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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