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关于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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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关于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5〕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国资办《关于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暂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暂行意见

市国资办



为做好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工作。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是加强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重要措施,选择确定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是保障国有产权交易规范进行的重要前提。因此,要高度重视和扎实做好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工作。



二、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原则。评审工作组在选择产权交易机构时,应按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统一标准和基本条件在我市范围内公开进行,并在市属报刊上发出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公告信息,广泛征集产权交易机构。



三、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组织方式和工作方法。在选择产权交易机构时,应在公开征集的范围内采取公开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工作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人员组成评审工作组,负责组织选择从事我市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评审工作组对产权交易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核实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并根据评审意见,提出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评审工作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向产权交易机构发出书面通知或与产权交易机构签订《国有产权业务委托协议》。



四、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条件。选择产权交易机构需遵循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二)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市国资监管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四)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五)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国有产权拆细后进行连续交易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五、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报送的材料。在选择产权交易机构时,产权交易机构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基础上,应提供下列书面资料:

(一)批准成立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文件;

(二)产权交易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聘任)文件;

(三)工作场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

(四)产权交易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资料;

(五)与有关报刊签订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的业务委托协议;

(六)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发布或制定的产权交易监管工作规章、制度以及产权交易机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七)政府物价部门核准及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

(八)营业执照副本、章程复印件;

(九)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开展情况、奖惩情况和机构变动情况;

(十)如已参加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或与其他产权交易机构业务代理合作,还应提供相关协议资料复印件;

(十一)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六、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审核内容。在选择产权交易机构时,评审工作组应当按照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同时重点审核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否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产权交易操作规范,是否具有诚信、守法进行产权交易活动的证明或承诺,能够提供产权交易的审查登记、信息发布、交易结算、交易鉴证等一系列产权交易综合服务;

(二)产权交易信息系统是否完善,并与相应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合作组织建立畅通的信息发布渠道,能够发挥信息资源集中和信息发布网络化的优势。



七、对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工作。市国资监管机构、市监察局要对所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诚信、守法情况进行监管。监管工作可以采取专项工作检查,向相关企业征求意见,对有关媒体及社会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听取有关部门、专家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



八、如国家、省国资监管机构对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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