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4〕13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超标排污企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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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超标排污企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办发〔2004〕13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委、市环保局共同编制的《成都市超标排污企业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成都市超标排污企业整治工作方案

市经委市环保局



为加快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步伐,打好“两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攻坚战,实现“还两江清水”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编制成都市超标排污企业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列入省、市重点控制的超标排污企业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治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各排污企业废水排放口要严格按有关技术要求进行规范化整治,重点排污企业要安装在线监测或监控设备。



二、工作职责

超标排污企业整治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总责,环保部门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经济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需按省、市部署,迅速成立“整治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组织超标排污企业整治和不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工作,其经济、环保、国资、工商、监察、安监和司法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落实超标排污企业整治工作。

(一)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省控189家超标排污企业整治工作,采取切实措施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对其中不能限期达标的企业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同时,定期上报辖区内超标排污企业整治工作进度情况。

(二)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超标排污企业落实限期治理任务,指导企业安装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或监控系统,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定期报告限期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治理完成后,按管理权限组织验收。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两江”流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按照政府的要求和部署,搞好企业污染治理工作。同时,在国企改革、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要把污染治理的投入及达标情况,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排污企业依法予以取缔。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同时,要以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弃物(液)为重点,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及管理,防治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六)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监管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超标排污企业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八)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企业治理污染的主体责任。超标排污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认真落实污染治理项目,按时、按要求完成污染治理任务,实现企业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



三、工作要求

(一)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以及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一律关闭取缔,主要生产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外地转移。

(二)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要对照辖区内清理出来的超标排污企业名单,依法及时下达限期治理决定。超标排污企业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半月报制度。各区(市)县经贸局和环保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半月报表填报工作,于每月18日和次月3日前将上半个月的进展情况分别报市经委和市环保局。

(三)纳入省、市重点监控的超标排污企业,在限期治理期间应采取措施做到达标排放,凡在2004年7月15日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实行停产治理,并在200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完成治理任务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到期未完成治理任务,排放污染物未达标者,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市政府将省、市控超标企业整治任务纳入2004年对各区(市)县政府的目标考核。

(二)各区(市)县政府要按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组织制定本辖区内关停、限期治理超标排污企业详细计划或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将关停或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三)限期治理的企业要制定污染防治技术方案,所选择的治理技术必须符合国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治污方案由业主负责开展专家评审,按规定实行备案制。

(四)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努力配套部分资金支持重点企业治理污染。为支持企业的环保治理投入,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技改工作贴息扶持。财政和环保部门要集中部分环境污染治理资金,用于补助企业污染治理项目。



五、考核验收

(一)超标排污企业经治理达标后,除8家省控重点督查企业外,其他企业均按管理权限,由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环保部门会同经济主管部门进行考核验收。

(二)按省上的要求,8家省控重点督查企业污染治理工作的考核验收由省环保局、省经贸委组织实施,市、区两级环保和经贸部门派员参加。

(三)建立规范的超标排污企业整治工作档案。依法关闭的企业须具有政府实施关闭决定的文件、环境监察部门的现场监察笔录;治理达标的企业,须具有行政管理部门治理工程验收报告和具有监测资质的单位出据的环保监测报告、治理设施的运行记录、污染治理工程技术总结和工作总结报告。



附件:成都市超标排污企业整治任务分解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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