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4〕19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整治非法营运出租汽车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整治非法营运出租汽车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4〕19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当前,我市出租汽车市场非法营运活动猖獗,严重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为严厉打击非法出租汽车营运行为,有力净化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切实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出租汽车行为,维护和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集中一段时间对我市非法营运出租汽车进行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及内容
此次清理整治的范围是我市19个区(市)县,重点是5城区(含高新区)。
(一)整治时间:2004年10月下旬至年底。
(二)整治内容:
1.伪造、仿冒出租汽车;
2.违规越界营运出租汽车;
3.采用驻点候客和流动揽客等方式从事非法营运的客车;
4.抗拒、阻挠客运执法和暴力抗法的非法营运团伙。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清理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实现清理整治的目标,成立由市市政公用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执法局、市政府目督办、市信息办、五城区(含高新区)政府、市政府北站办、双流机场、省电信公司成都分公司、省移动公司成都分公司等部门组成的成都市联合整治非法营运出租汽车临时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三、职责分工
(一)市市政公用局
1.加强与属地管理部门联系,收集、整理非法营运出租汽车的活动规律及证据材料;
2.制订联合整治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
3.负责对非法营运出租汽车进行处理;
4.加强对公交中心站的车站秩序管理,杜绝站内拉客行为;
5.加强对出租汽车违规越界营运行为的查处,杜绝城区出租汽车到区县越界营运,对查获的长期故意越界营运出租汽车一律取消其营运资格。
(二)市公安局
1.负责对非法占道聚集摆点的非法营运出租汽车聚集点进行取缔,并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2.对伪造、骗取车牌照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抗拒、阻挠客运执法,暴力抗法或形成非法营运出租汽车团伙的行为依法坚决予以打击。
(三)市交通局
1.负责加强对汽车修理厂的日常监管,规范车辆改色程序,对从事非法改色的修理厂制假、造假行为予以严查重处;
2.加强对客运长途汽车站的车站秩序管理,设立合法的营运出租汽车站点,杜绝站内拉客现象发生;
3.加强对出租汽车越界营运违章行为的查处,严禁区县出租汽车到城区越界营运,对查获的长期故意越界营运出租汽车一律取消其营运资格。
(四)市执法局
对居住小区、人行道等公共场所摆点候客的非法营运出租汽车停车点坚决予以取缔。
(五)市政府目督办
将各职能部门打击非法营运出租汽车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管理。
(六)市信息办
1.负责加强对无线电设施的日常监管力度,对私装车载电台的出租车进行依法处置;
2.对移交的非法电台案件进行及时处理。
(七)五城区(含高新区)政府
1.妥善处理辖区内非法营运出租汽车司机的就业问题;
2.取缔辖区内非法营运出租汽车待客场所。
(八)市政府北站办
加强火车北站地区乘车秩序的监管,确保地区内无非法营运出租汽车驻点经营、流动揽客。
(九)双流机场
加强双流机场地区乘车秩序的管理,确保机场内无非法营运出租汽车驻点经营、流动揽客。
四、整治措施
(一)对我市主要的非法营运出租汽车囤集点进一步摸底调查,制定专项行动方案,连续实施滚动式打击行动;
(二)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整治行动,形成专群结合的查处机制;
(三)建立流动巡查制度,对实施整治后的区域由属地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条块结合,做好日常性监管,防止非法营运出租汽车死灰复燃。
五、经费保障
专项资金由财政资金安排,按照“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的政策严格执行。
六、舆论保障
要加强舆论宣传。各部门要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新闻媒体要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正面报道整治非法营运出租汽车的工作动态,努力帮助广大市民提高对非法营运出租汽车的防范和抵制能力,积极推进该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附件:成都市联合整治非法营运出租汽车临时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成都市联合整治非法营运出租汽车
临时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指 挥 长:兰成璋 市市政公用局局长
副指挥长:李建伟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局长
韩晓谷 市市政公用局副局长
临时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公用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处长谢朝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局长张耀平、市公用监察大队代大队长李启贵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各参加单位派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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