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4〕12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帮困助学工程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帮困助学工程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04〕12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成府发〔2004〕36号)中关于全面实施“帮困助学工程”的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和成都市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市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三新”、“三最”奋斗目标,以人为本,努力为未成年人办实事办好事,建立帮困助学工作长效机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以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二、受助范围
在我市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均可列入“帮困助学工程”受助范围。
(一)《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中规定的城市低保家庭子女。
(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的通知》(川委发〔2001〕36号)确定的农村绝对贫困户子女。
(三)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困难家庭子女。
(四)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导致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子女。
三、经费筹措与管理
“帮困助学工程”经费的筹措以市、区(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为主,社会各界及个人捐赠为辅。市级筹措的经费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区(市)县筹措的经费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乡(镇)筹措的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一)市本级每年安排2800万元“帮困助学工程”专项资金,包括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免杂费、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专项资金2000万元(其中由市教育局筹资1000万元,市财政局筹资1000万元);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补贴资助专项资金500万元(由市教育局从市本级教育投入中安排);对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政府奖学金”制度专项资金300万元(由市教育局从市本级教育投入中安排)。
(二)区(市)县政府设立“帮困助学工程”专项资金的额度,以上年末人口总数为基础,按人均每年不低于1.5—2元安排预算。
(三)乡(镇)政府按其人口和财政收入构成情况,由乡(镇)政府承担的额度按每年3000—20000元安排。
(四)社会各界及个人的捐助,分别由市、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受和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统筹管理,专款用于对本辖区范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捐助者有指定捐助对象的按捐助者意愿办理。
(五)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帮困助学”专项资金(含社会捐助部分)不足以解决本乡(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帮困助学工程”专项资金(含社会捐赠部分)不足以解决本区(市)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
四、减免程序
“帮困助学工程”资金首先用于在我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用于对学生的杂费、书本费的减免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的补助,其次是非义务教育阶段特别是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等补助。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与审核
1、郊区(市)县户口在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户口在城、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持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其他相关证明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由学校初审后交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2、户口在五城区及高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村委会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其中,区属学校初审后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直属学校初审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申请时间为老生在上学年末向就读学校申请,新生在录取工作完成之后向录取学校申请。
(二)实行公示制度
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区(市)县和市级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减免后,实行公示。农村学生由其家庭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村上公示,城镇户口学生在其家庭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包括减免的项目与金额,公示时限为7天。
(三)减免的实施
经申请、审核和公示后,乡(镇)人民政府、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帮困助学”减免资金在开学后一月内划拨到学校补充办学经费。
五、监督检查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帮困助学”专项资金(含社会捐助部分)建立内部监督审计制度。“帮困助学”专项经费每年结算一次,余额转下一个年度使用,并接受审计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师生、家长及新闻媒体的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向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帮困助学”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情况;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向成都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报告“帮困助学”专项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情况;成都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每年向市政府报告“帮困助学”专项资金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六、实施时间
“帮困助学工程”的实施,从2004年秋季开学起,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政府奖学金”制度;并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学费补贴。
七、加强领导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帮困助学”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关心群众疾苦,按照“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要求,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要加强“帮困助学工程”的政策宣传工作,切实让学生及学生家长知晓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争取全社会的关注与支持,弘扬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提倡采取“一帮一”、“多帮一”的形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各地、各部门要对在“帮困助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附件:《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工作实施办法》
二○○四年八月六日附件:
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成府发〔2004〕36号)精神,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帮困助学工程的实施意见》,本着“积极作为、逐步推行、分类实施”的原则,制定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工作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一)受助范围
凡是符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帮困助学工程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受助条件且在我市公办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均可申请“两免一补”。
(二)补助标准
根据国家和省实行“两免一补”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两免一补”的补助标准如下:
“两免”:免收义务教育阶段杂费、课本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和作业本费。
“一补”: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住校生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已享受“两免一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参加学校向学生提供的各种社会服务,学校不得向其收取服务性收费。
(三)补助方式
为了确保“两免一补”能够真正落实到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并且保证能够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补助方式上采用以下办法:
1、“两免”:由各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制作“两免”卡,受助学生持卡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凭卡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结算。
2、“一补”:由各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受助学生人数和补助标准,将资金拨付给受助学生所在学校,由学校代为管理,专款专用,确保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补助。
(四)申请与审核
1、郊区(市)县户口在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户口在城、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持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其他相关证明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由学校初审后交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2、户口在五城区及高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村委会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其中,区属学校初审后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直属学校初审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申请时间为老生在上学年末向就读学校申请,新生在录取工作完成之后(8月20日之前)向录取学校申请。
(五)实行公示制度
1、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区(市)县和市级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减免后,实行公示。农村学生由其家庭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村上公示,城镇户口学生在其家庭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包括减免的项目与金额,公示时限为7天。
2、学校收到社区或村民委员会返回的公示情况后,将情况汇总报区(市)县教育局。区(市)县教育局会同区(市)县财政部门对各校上报名单进行审核、汇总,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并于8月25日前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各学校在开学时不得向确定的“两免一补”受助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3、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对各区(市)县上报情况审核、汇总之后,报市教育局。
二、“两免一补”专项资金筹集方式
(一)市本级筹措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对市直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两免一补”和对各区(市)县的“两免一补”工作专项补助。
(二)各区(市)县政府和乡镇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来源是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得将负担转移给学校。
(三)接受社会各界和个人的捐助。
三、市本级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和划拨程序
(一)资金分配原则
按照“市级补助一部分、区(市)县承担一部分”的办法,根据区(市)县的财力情况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总额分类进行补助。市直属学校全部由市本级承担;一类地区由市上补助15%,区筹集85%;二类地区由市上补助55%,区(市)县自筹45%;三类地区由市上补助90%,区(市)县自筹10%。
(二)资金划拨程序
1、市教育局收到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报的汇总情况后,会同市财政局研究补助方案、确定补助额度,并将专项补助资金下划各区(市)县。
2、各区(市)县收到市上的专项补助后,加上区(市)县和乡、镇的配套资金,在9月底之前完成“两免一补”工作(其中:“一补”的资金按月发放)。市教育局在10月中旬对各区(市)县“两免一补”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四、“两免一补”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的原则
“两免一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通过教育信息网和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和区(市)县两级教育、财政、民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两免一补”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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