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4〕19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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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4〕199号
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和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军区政治部、四川省军区后勤部《关于转发<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当前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民安〔2004〕35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第五批计划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开始,经审定符合在成都市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原则上以本人住房所在地为准,由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接收安置,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要从维护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结合社区建设,改进服务管理方式,逐步建立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模式,形成以家庭养老为基础、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社会养老为补充的机制,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三、按照中办发〔2004〕2号文件规定,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确保军队离退休干部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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