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4〕18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容貌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容貌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04〕188号
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美化城市环境,改善城市市容市貌,使我市城市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市政府决定在我市中心城区开展城市容貌整治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整治时间和步骤
自2004年11月起至2005年11月止,整治工作分为准备、实施、验收三个阶段。
2004年11月至2005年2月底为整治工作准备阶段。由五城区、高新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根据各自承担的整治任务,按照整治内容及标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动员,落实各项准备工作。
2005年3月1日至10月底为整治实施阶段。五城区、高新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分别按照具体实施方案,全面组织实施城市容貌整治工作。
2005年11月1日至11月底为检查验收阶段。由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五城区、高新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完成整治任务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整治区域
将我市129条街道作为整治重点区域,其中:
锦江区(22条)
上东大街,城守东大街,下东大街,红星路二、三、四段,人民南路一、二段(锦江段),人民东路,总府路,大慈寺路,滨江中路,滨江东路,顺江路,昭忠祠街,朝阳路,大业路,顺城街(锦江段),东风路,水碾河路(锦江段),走马街,督院街。
青羊区(40条)
人民南路一段(青羊段),人民中路一、二、三段,人民西路,少城路,金河路,通惠门路,十二桥路,青江中路,青江东路,青羊大道,东城根街下、中、上街,滨江西路,锦里东路,锦里中路,大石东路,小南街,长顺上、中、下街,菁华路,青羊正街,青羊上街,一环路西二段,槐树街,东门街,羊市街,西玉龙街,锣锅巷,顺城大街,江汉路,新华东路,陕西路,文庙前街,文庙西街,君平街,文翁路。
金牛区(21条)
金牛大道,茶店子路,营门口路,花牌坊,迎宾大道,蜀汉西路,蜀汉东路,蜀汉中路,抚琴西路,抚琴东路,永陵路,一环路西三段,一环路北一、二段,金鱼街,沙湾路,马家花园路,通锦桥路,人民北路一、二段,川陕路(金牛段)。
武侯区(19条)
人民南路三、四段,南大街,浆洗街,洗面桥街,洗面桥下街,一环路南一、三、四段,武侯祠大街,一环路西一段,外双楠路,武侯大道,龙江路,临江中路,临江西路,南浦东路,南浦中路,南浦西路。
成华区(18条)
水碾河路,双桥路,玉双路,双林路,双庆路,多宝寺路,成洛路(丰田公司),府青路一、二段,一环路东一、二、三段,建设路,猛追湾街,猛追湾南街,新鸿路,川陕路(成华段),熊猫大道。
高新区(9条)
一环路南四、三段,兴蓉路,永丰路,创业路,神仙树北路,神仙树南路,二环路南三段,二环路南四段。
三、整治内容及标准
(一)临街立面整治
1.商招、店牌整治。清除陈旧、破损和占道设置的商招、店招,对沿街商家店铺、单位的商招、店牌进行规范化改造,统一设计装修临街商家、店铺的商招、店牌底板,使同一条街道或同一幢房屋建筑设置的商招、店牌达到体量基本统一,风格与主体建筑相协调;规范商招、店牌标识用字;
治理光污染,要求夜景光源采用内透光、背透光、自投光、字内透光等,禁止使用外泛光照明。
2.临街建(构)筑物整治。清理拆除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搭建的各类建(构)筑物,拆除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各类商招和招牌,保持建(构)筑物固有风貌。
3.门楣、门柱整治。对临街商家店铺、单位门楣、门柱进行统一设计装修,使其风格和色调与建筑物协调。
4.店门、橱窗、门前阶梯整治。规范统一临街商家店门和橱窗,将店门改装为落地玻璃门,卷帘门统一为内置式安装,橱窗规范为玻璃橱窗,保持玻璃门窗内外整洁美观;对临街单位大门进行装饰更新,对临街各类商家、单位门前设有的梯步进行装饰处理,使之与街道整体风格和色调协调。
5.临街雨(阳)蓬整治。清理规范临街住宅楼住户设置的遮雨(阳)蓬,使其材质色彩、设置高度达到相对统一,并保持清洁、美观。禁止临街单位、商家店铺设置遮雨(阳)蓬。
6.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整治。禁止擅自改建和扩建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台、观景台,不得临街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和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7.临街空调外机、排气扇整治。规范设置临街空调外机。临街底楼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设备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米。
(二)占道经营整治
1.拆除各类违章占道摊点、亭棚,规范商家的经营,打击各类出摊占道经营行为,严禁普通商家或流动摊贩占道经营。
2.取缔违章占道的机动车停车场(点)、洗车场(点)、修车场(点),严禁占道洗车、修车等。规范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点位,禁止乱停乱放。
3.严格施工占道的审批和管理,禁止施工单位沿街乱堆、乱放各类物品。
4.拆除未经依法批准设置的各类占道市场,对经依法批准设置的占道市场实行规范管理。
5.建立临街单位门前卫生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门前卫生责任制。沿街商家店铺门内必须设置垃圾桶(筐),保证店铺门前的环境清洁。
6.禁止占道摆设桌椅进行打牌下棋等休闲娱乐活动。
(三)户外广告设置整治
1.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对不在规划允许设置区内或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要求规范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清理整治。
2.清理规范公交站棚、道路绿化带内设置的户外广告;清除在电话亭、信息亭、路灯杆、防护栏等市政设施上设置和张贴的广告、商招;对路名牌、门牌等进行规范。
3.清理在广场、游园、通道、建设工地内或在桥梁、透空围墙、施工围墙上设置的各类广告。
4.清理临街建(构)筑物上张贴、牵挂、印制的各类商招、店招、广告、标语,保持商家店铺、单位玻璃门窗、门前阶梯、门柱、门框的清爽整洁。
5.取缔各类违章牵挂的布幅、宣传标语、升空气球、冲气拱门等广告。
6.严禁沿街散发各类传单、广告印刷品等行为。
四、组织领导和整治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职责
城市容貌整治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由五城区、高新区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具体实施,市级有关部门按管理职责分工进行落实和检查。
五城区、高新区及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城市容貌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责任,明确任务分工,把完成整治任务与实现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的奋斗目标紧密结合起来,深入宣传动员,加强工作协调,为整治创造良好的条件。
城市容貌整治经费由区、街和相关单位共同筹集,市政府将研究给予适当补贴。
(二)统筹安排,精心组织
五城区、高新区要按照此次城市容貌整治的内容和标准,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从突出审美艺术、文化品位、历史传承、商业价值、个性需求等出发,把容貌整治与街道的功能、区域特色定位有机结合,突出重点、打造亮点,力争在整治后做到街有品牌、店有特色。
(三)加强监督,务求实效
市、区两级政府目标督查部门要将城市容貌整治纳入市、区政府2005年为民办实事目标管理,实行专项目标考核,组织对城市容貌综合整治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全面跟踪督查和重点考核,确保整治任务按期完成。五城区、高新区及市级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认真负责的态度,本着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决防止在整治中走过场或做表面文章,要确保整治后的街道面貌有明显改观,管理水平有明显提高,各项整治都达到预期效果,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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