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4〕18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4〕180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在北京市、上海市、成都市、长春市开展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的批复》(国信办〔2003〕1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试点工作。目前,我市金融税控收款机国家标准符合性验证工作已经顺利完成,开展金融税控收款机应用试点的技术条件已经具备,试点工作进入机具应用的规模性试点阶段。当前,要认真抓好金融税控收款机应用的规模性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积极探索改善和优化我市税收征管工作和银行卡受理环境以及提高税收征管和市场交易信息化水平的有效方式。
二、由市信息办牵头,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本地金融机构,联合组成成都市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规模性推广应用试点工作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试点工作组应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功。
三、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文件精神,做好试点行业和试点商户选择、金融税控发票的印制和管理、税控信息系统平台的准备、以及金融税控收款机的税控初始化和相关管理工作。
四、本地金融机构负责试点机具的接入测试(银行卡部分),确认试点商户,落实试点商户成为银行卡特约商户的有关事宜,负责结算、异常情况的处理和参与规模性试点商户的政策宣讲工作。
五、试点工作的时间安排。今年10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的实施工作方案,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11月确定先期试点的地区和行业,开展试点商户的宣传、动员,完成试点的技术准备;12月底前,完成一个试点行业的机具安装使用工作。
六、市信息办、市税务管理部门和本地金融机构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组织、精心实施,密切关注试点的每一个环节,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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