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4〕17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清理移交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清理移交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办发〔2004〕17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按照国家、省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部署,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已进入业务、人员、资产的移交阶段。为确保《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的顺利实施,积极稳妥地做好14个区(市)县(不含五城区和高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清理、移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清理、移交工作基准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收区(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人员、业务、资产的移交基准日为2004年9月30日。
二、清理、移交工作步骤
清理、移交工作采取先接收人员和业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再接收资产的方式进行。清理、移交工作分为工作部署、人员确定、清产核资、资产移交四个阶段,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全部结束。
三、人员接收和安置
(一)人员编制。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03〕261号)执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的管理部人员总编制数为70人,每个管理部人员编制核定为5人(具体编制数额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业务量核定的为准)。
(二)接收办法。在2002年6月30日冻结之前的在编在册工作人员,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当地政府及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协商,按规定优先接收。
1.管理部临时负责人条件:50岁以下,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住房公积金管理或财务管理工作3年以上;
2.工作人员条件:45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学历(大专以上)或职称,从事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3年以上。
(三)接收时间。2004年10月31日前完成。
(四)富余人员安置。由当地政府、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妥善安置。
四、清理、移交工作要求
各区(市)县要确定1名领导具体负责清理、移交工作。在清理、移交期间,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稳定队伍,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格档案管理。确保各项业务工作不断、不乱,力促移交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违规操作和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处理原则
(一)凡2004年9月30日前,对未收回的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和项目贷款本息以及所造成的损失由当地政府负责追缴和偿还。
(二)凡2004年9月30日前,违规存放住房公积金造成的存款利息损失和本金兑付风险由当地政府筹资弥补。
(三)凡2004年9月30日前,对虚增增值收益进行分配和使用,并变相占用职工住房公积金本金的,其亏空部分由当地政府筹资弥补。
(四)凡2004年9月30日前,只缴存职工缴纳部分而欠缴单位应匹配部分的违规缴存行为应立即停止,欠缴金额由当地政府督促财政和企业制订补缴计划,在2005年年底之前补缴到位,如因欠缴而造成职工不能正常支取住房公积金,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五)凡2004年9月30日前,对单位归集了住房公积金而没有纳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的,由当地政府以及原管理机构负责清理,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全部归存至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纳入统一管理。
(六)凡2004年9月30日前,原管理机构非个人真实、合法购买住房而发放的贷款,应视同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由当地政府负责限期回收。
(七)凡2004年9月30日前,逾期不能回收的个人贷款呆坏账、多年挂账未经财政核销的管理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核销。
六、清理、移交工作保障措施
对违规操作和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所造成的损失,由当地政府负责在2005年年底之前以现金形式全部归集到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专户。
将住房公积金清欠工作纳入市政府一级目标。对当年未完成清理回收任务的区(市)县,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政府目督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采取不同措施予以扣收或追收。被挤占、挪用公积金用于政府财政性开支的,由所在区(市)县政府财政筹集预算内外资金归还,市财政局负责督促;对欠款数额较大的困难区(市)县,由市财政局在资金调度上照顾,帮助其归还。对于非政府或财政挪用行为造成的其他违规资金的清收,由当地政府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采取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予以追收。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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