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4〕16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政府领导批交办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政府领导批交办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4〕16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强市政府领导批交办事项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市政府领导批交办事项办理工作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也是检验和评判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执行力的重要标准。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市政府领导批交办事项办理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直接抓,加强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联动,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以良好的工作状态,不断提高执行力,确保市政府领导批交办事项得到及时有效落实。
二、严格程序,明确责任
(一)市政府领导批交办件,根据领导批示要求,须转交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办理的事项,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秘书处发出《领导批示交办通知》或市政府目督办督办处发出《市政府督办事项通知》(以下简称为《交办通知》);市政府领导在随机检查调研和政务活动中要求督促落实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秘书处或督办处根据职责分工在活动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发出《交办通知》。
(二)承办单位接到《交办通知》后,应庚即向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提出明确意见,落实专人办理。
(三)承办单位要按照市委《八项规定》的要求,认真办理市政府领导批交办事项,坚决克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报喜不报忧”的现象,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切实研究解决问题;要做到调查核实深入实际,情况掌握全面详实,问题查找准确深入,政策法规执行坚决,建议意见须具有可操作性。
(四)承办单位报送的市政府领导批交办事项办理情况回复,按交办渠道,送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秘书处或督办处,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秘书处或督办处报市政府领导;原则上承办单位不得将办理情况回复直送市政府领导。对回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秘书处或督办处通知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三、严格时限,高效流转
(一)承办单位应在《交办通知》规定时限内报送办理情况回复报告,属紧急事项的,自接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送回复报告;属一般事项的,在7个工作日内报送办理情况回复报告。
(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有关领导批转市政府办理的批示交办件,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秘书处或督办处交相关单位承办。并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秘书处或督办处将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情况报市政府相关领导审核后,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市政协办公厅交办处(室)。
(三)因法定程序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交办部门报告进展情况,并提出延期办结的时限。
(四)承办单位超过规定时限未回复办理情况,且未提出延期申请,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秘书处或督办处将进行催办;对市政府领导批交办事项办理不力、质量较差、达不到要求或拖延不报、虚报瞒报的,市政府办公厅将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市政府目督办纳入年终目标考核扣减承办单位目标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规范行文,注重实效
(一)办理情况回复应包括:领导批交办事项的批示;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目督办的《交办通知》;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报告。
(二)办理情况报告要求:报告内容应包括批交办事项的基本情况、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综合结论或下一步工作意见。报告应全面客观,态度鲜明,行文条理清晰,用词严谨明确,要突出办理结果,淡化办理过程,结论要定性准确、法律政策适用恰当。
(三)办理情况报告篇幅限制:应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减少会议和文件的通知》(成委办〔2004〕39号)的要求,做到精炼准确,优质高效。
(四)办理情况报告必须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印制正式文件上报,并附电子文档。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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