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4〕17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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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4〕17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审计局、市经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审计局市经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定期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监督检查国有资产完好程度,掌握国有资产存量,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二)国有企业要按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并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国有独资企业要落实出资人代表制度和产权代表制度,国有控股企业要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成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



二、严格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一)国有企业应依法制定重大经营决策管理程序,建立重大经营决策的专家论证制度。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要加大对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及对参股企业依法管理的力度,建立投资预警制度,并及时披露或有事项,防止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了解掌握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和发展战略规划等经营活动,切实履行好出资人职责。



(二)建立对外投资请示制度。国有企业重大的对外投资行为须请示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同意后方能进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根据企业规模确定对外投资具体标准。



(三)企业对外投资应严格按《公司法》规定执行。企业技术改造任务重或生产经营资金不足,以及对外投资报酬率预计达不到银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



(四)企业不得因投资而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等费用。涉及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五)建立投资效果预测和评价指标体系,实行财务月报告分析制度。投资如果没有达到预期效益或低于本企业资金利润率,主要决策者必须做出书面说明。



(六)严格企业关联交易。国有企业设立与自身主营业务相关的子公司及分公司,须书面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子公司及分公司不得擅自变更为非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母公司负责人不得兼任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负责人。



三、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兼并、收购重组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国有企业改制、兼并、收购重组等行为必须规范。严格实行立项、审批、处置“三分离”,杜绝国有资产审、处不分的现象。国土、房管部门应加强对国土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变更及抵押等事项的监管。



(二)国有企业改制完成后,交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处置的资产,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售。国有企业破产,应严格按《破产法》有关规定规范操作,其中对破产财产的处置也应参照上述办法进行,防止暗箱操作。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产)权的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管理层的收购行为,以及转让国有股(产)权后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股权转让行为,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收购国有股(产)权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管理层,不得参与转让国有股(产)权的决策。认购底价或折股价,由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国企改制或转让的单位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监督认购资金到位。



(四)严格企业国有资产核销程序。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额在500万元以内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同级国资部门审批核销;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由财政、审计、监察、国资等部门核实损失并提出核销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五)政府有关人员不得插手指定中介机构对企业改制、会计年报等事项的中介评估和审计,不得授意中介机构人员出具虚假报告。



(六)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业务质量监督。对涉及企业改制等国有资产重大变更的审计和评估结果应予以公示。对弄虚作假、提供或协助企业提供虚假报告的社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除通报其主管部门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企业不得再聘请该中介机构及其职责人从事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介活动。



四、加强审计监督,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追究制度

(一)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报告和审核控制制度及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制度,企业主要领导人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负责,自觉遵守《会计法》和相关财务法规,确保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审计部门应坚持依法审计,认真履行《审计法》赋予的对国有资产监督审计职能,把监督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结合对企业经营绩效的考核,定期开展对国有重点企业及国有经营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真实性审计,把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与对经营者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审计监督关口的前移。



(三)按照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尽快制定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国资、审计、监察和司法等部门应加强联系,及时发现和查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法问题。对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重大投资事项,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擅自转让、买卖、侵吞、贪污国有资产的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等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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