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4〕12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资协会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资协会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4〕12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物资协会《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管理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物资协会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3〕2号)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成办发〔2003〕38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秩序,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的规范、安全管理,保障全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各负其责。
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事关重大,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对民用爆破器材的规范、安全管理。市物资协会为我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主管部门,各区(市)县要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对本区域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进行管理。市和区(市)县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安全监督机关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民用爆破器材管理范围和执行范围。
(一)民用爆破器材是指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
(二)根据国办发〔2002〕52号文,将硝酸铵、氯酸钾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三)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必须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行业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展规划、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
(二)根据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行业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划,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管理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民用爆破器材购销经营活动,召开全市民用爆破器材供需订货会,负责对全市民爆器材购买合同的汇总并报省国防科工办签章确认。
(四)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的年度考核工作。
(五)负责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硝酸铵使用单位的购买进行审批。
(六)配合公安、安监部门抓好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公安、安监部门调查生产安全事故。
(七)负责组织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专业知识培训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中的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九)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综合统计及分析报告工作。
四、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的资格复审。
对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实行复审制,每两年复审一次。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含中央、省在蓉企业)经营资格由市物资协会、市公安局共同进行复审,报省国防科工办审批,再由市公安局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五、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近期原则上不再审批成立新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
六、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民用爆破器材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一)对没有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凭照或超越凭照范围和无合同品种、数量经营民用爆破器材的,对假冒、伪造经营企业凭照或将经营企业凭照提供他人使用的,对有严重资信问题的,对严重违反乐动体育ldsports5.0
和本意见规定违规经营的,由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安全监督机关根据有关法规,视其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经营凭照等处罚,并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销售单位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爆破器材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由安全监督机关、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经整改、整顿仍不合格的,主管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公安机关吊销其许可证,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加强民用爆破器材流向管理。
(一)市属和各区(市)县民爆公司订购的民爆器材品种、数量必须上报所在地主管部门,经市物资协会汇总,报省国防科工办签章。
(二)市属和各区(市)县民爆公司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到成都市外购买爆破器材,凭签章后的合同到成都市公安局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
(三)民用爆破生产企业凡销入我市的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实行封签管理制度,必须张贴经市物资协会统一印制的封签,封签由成都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代办。
(四)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需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时,由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签发购买、运输证件,到辖区内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购买。
(五)各区(市)县民爆公司在所属乡、镇、厂设供应网点要由当地主管部门统盘考虑、合理布局,并上报市主管部门审批。
(六)辖区内没有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的区(市)县所需民用爆破器材,由成都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或由其下设分支机构负责组织供应。
(七)本市辖区内国家、省、市属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的民用爆破器材,抢险救灾所需民用爆破器材由成都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组织供应,或与当地区(市)县民爆公司联合供应。
(八)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包括中央、省在蓉民爆企业)要按季向市物资协会和市公安局报送民用爆破器材购进、销售、库存情况表。
八、购买、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责任逐一落实到人。
(一)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制度。
凡需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单位或企业,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发给《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其爆破作业,必须由具备爆破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制度。
各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单位、企业,要制定《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押运员职责》等符合运输安全的管理规定;要实行防爆专用车辆配送,配备专职人员押运,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运输。严禁炸药、雷管混装、混运。做到责任到人,有章可循。
(三)民用爆破器材储存管理制度。
凡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企业,必须配置专储设施或修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仓库,实行民爆物品专库储存,向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并配备专职保管员;凡不具备储存条件的使用单位,由民爆器材专营公司代储。
民用爆破器材的储存专库,必须远离人烟集中区、厂矿以及交通要道、桥梁涵洞、高压输电线、主要建筑设施、军事要地、旅游线和国家明文规定不准修建的地方。
民用爆破器材库房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守护,防止民用爆破器材被盗、流失、错发、错领或发生其它不安全事故。同时要制定《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库管理规定》、《民用爆破器材仓库保管员职责》、《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守卫员职责》等规章制度,落实人防、犬防、技防、消防措施。
(四)建立台帐制度。
凡使用民用爆破器材买入、领取、退还和销毁都要登记上帐,做到领取、使用、退还帐目清楚,帐物相符,防止民用爆破器材流失。
(五)领取、使用、退还制度。
爆破员需领取民用爆破器材实施爆破时,必须持企业领导签发的民用爆破器材领取单,库房保管员按数量发货。领取民用爆破器材时,必须由爆破员和安全员同时分别领取雷管、炸药,并分别装箱上锁送入爆破作业现场,由安全员监督爆破员实施爆破。未用完的民用爆破器材必须当日退还入库,由爆破员和安全员向库房保管员进行移交,库房保管员按退还数量登记入帐,双方签字。禁止民用爆破器材存放在现场或其它地方。
凡农忙季节或春节等重大节日,使用单位因放假或停产而剩余的民用爆破器材,如无专库储存条件,必须及时送回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仓库集中存放。
(六)信息管理监控制度。
各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并实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使用登记制度,将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实施信息管理监控,达到规范标准。
九、民用爆破器材的销售,必须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执行。市民爆主管部门配合物价部门做好平抑物价、纠正擅自提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严禁非法生产、购买、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民用爆破器材和私藏、滥用、赠送、转让、转卖、转借民用爆破器材。如有违反,经公安机关查实,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不得直接向使用单位销售。
十二、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得经营、销售、使用未张贴封签的爆破器材和未编码的雷管。
十三、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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