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4〕13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中心城区空闲地块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4:59:39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中心城区空闲地块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



成办发〔2004〕13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中心城区空闲地块的管理工作,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杜绝因管理不力而出现的脏、乱、差现象,市政府决定对中心城区空闲地块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努力实现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奋斗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整治范围



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区域内的所有未实施开发建设的空闲地块,包括已拆迁、已征用的但未供地的存量土地;已供地的但未按程序及时动工的建设用地;已超过土地管理法律规定时间未动工建设的闲置土地。



二、 整治要求

(一)中心城区空闲地块的环境综合整治的全部工作,务必在2004年8月20日前完成。



(二)土地业主必须清理空闲地块内积存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依法拆除地块内所有违法违章建筑,对地块内的蝇、蚊、鼠、蟑螂

“四害”进行消杀,日常管护工作要落实专人负责,从而保持地块整洁、清爽。



(三)土地业主必须对空闲地块实施透空建绿,透空围栏要求美观、安全,并与周边建筑物景观相协调,需设置进出口的,进出口的地坪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四)凡空闲时间超过6个月的空闲地块,应全部实施建绿。对已拆迁尚未拍卖的空闲地块,由市国土资源局确定允许空闲时间;对已出让的地块,由业主按报建程序的时间确定允许空闲时间,并由市国土资源局予以确认。



对超过土地管理法律规定时间未动工建设的闲置土地,以及按闲置土地处理的空闲地块,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加大管理力度,按相关规定督促动工或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征收闲置土地费;其土地使用者在征得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同意后,按照市建委审查通过的绿化方案实施建绿,按《关于加强闲置土地绿化及管护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281号)要求,透空建绿且对外开放。



(五)2004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空闲地块仍按本通知执行。



三、加强管理



(一)五城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空闲地块环境综合整治进行监督管理。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配合业主按期达到整治要求。



(二)土地业主负责实施对空闲地块的整治和日常维护管理。对已拆迁和实施征地安置但尚未供地的存量土地,由拆迁征地的业主负责;对已供地地块,由业主负责。空闲地块业主也可委托当地区政府或管委会进行整治和管理,并签订托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对闲置期较长、周边环境允许设置停车场和其他市场的地块,经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交管局等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同意,可在透空建绿及规范管理的前提下,施工建设临时性的、满足社会功能的停车场及其他市场。



(四)五城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及空闲地块业主,要高度重视对空闲地块的整治和日常管理工作,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好、抓实,防止整治工作走过场做表面文章。五城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在9月中旬将工作总结报市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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