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4〕12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扶持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和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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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扶持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和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04〕12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外经局、市经合局报送的《关于扶持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和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扶持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和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经委

市财政局 市外经局 市经合局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建设和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增强我市工业发展后劲,根据我市实际,建立扶持成都市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和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2004年,市财政预算安排2亿元建立重大产业化项目和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后逐年在上年基础上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长比例予以增加。若当年专项资金有节余,则结转下年使用;若当年专项资金加上年结转资金仍然有缺口,缺口部分由成都工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投公司”)负责筹集,筹集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在以后年度的专项资金中逐步归还。此专项资金在工投公司设立专户。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遵循的原则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二)项目符合成都市工业发展规划、工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三)属于电子信息、机械(含汽车)、医药、食品(含烟草)四大主导产业和冶金、建材、石油化工培育产业,且规模效益好、产业链长、带动作用明显的或市场容量大、技术含量高,经过努力,产业规模能在行业内领先的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以及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行业的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重大产业链项目和重点产业集群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适用的范围

(一)重大产业化项目生产建设投资补贴

适用于新增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含2亿元)以上,10亿元(含10亿元)以下或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下,且投资强度符合《工业集中发展区项目用地投资定额标准(试行)》有关要求的成都市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新增投资在10亿元人民币或1亿美元以上项目的投资补贴,由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专题研究。

(二)重大产业化项目跟进资金贷款贴息

适用于新增投资在10亿元人民币或1亿美元以上,投资强度符合《工业集中发展区项目用地投资定额标准(试行)》有关要求,且经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实施跟进资金的成都市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

(三)重点产业自有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补贴

适用于为重大产业化项目配套的,且新增设备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含2000万元)以上,全部使用企业自有资金的成都市工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四)重大产业化项目的产业链中和重点产业的产业集群中起关键作用项目的推进补贴资金。

适用于在重大产业化项目的产业链中和重点产业集群中起关键作用的项目,以及为重大产业化项目和重点产业集群发展提供坚实技术基础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开发项目。

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我市重大产业化项目和重点产业的发展情况,研究确定成都市重大产业化项目、成都市工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成都市重大产业化项目的产业链中和重点产业集群中的关键项目,并定期公布项目计划。

第五条 重大产业化项目生产建设投资补贴资金申报的条件

列入“成都市重大产业化项目”计划,按计划实施,并经有资格单位竣工验收合格正式投产的项目。

第六条 重大产业化项目跟进资金贷款贴息资金安排的条件

列入“成都市重大产业化项目”计划,且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已决定实施跟进资金安排的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

第七条 重点产业自有资金技术改造项目补贴资金申报的条件

列入“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项目经有权综合部门批准(备案),按期开工并在计划工期内竣工,经有资格单位竣工验收合格正式投产。

第八条 重大产业化项目的产业链中和重点产业的产业集群中起关键作用项目的推进补贴资金安排的条件

列入“重大产业化项目的产业链中和重点产业的产业集群中起关键作用项目的推进补贴资金”计划,且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已决定给予补贴资金安排的重大产业化项目的产业链中和重点产业的产业集群中起关键作用的项目。

第九条 重大产业化项目生产建设投资补贴资金标准

新增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含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内资项目,或新增投资在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且协议外资不低于新增投资25%的外资项目,按新增投资总额1%的比例,给予投资补贴资金(外资项目按国家公布的当期外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新增投资在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以上,10亿元(含10亿元)以下的内资项目,或新增投资在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下,且协议外资不低于新增投资25%的外资项目,按新增投资总额1.5%的比例,给予投资补贴资金(外资项目按国家公布的当期外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第十条 重大产业化项目跟进资金的贷款贴息资金标准

重大产业化项目跟进资金的贷款贴息资金按照项目跟进资金的到位额,给予全额贴息。

第十一条 重点产业自有资金技术改造项目补贴资金标准

重点产业自有资金技术改造项目补贴资金,以项目新增设备投资总额为依据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当期银行人民币贷款一年期利率计算,给予70%补贴。

第十二条 重大产业化项目的产业链中和重点产业的产业集群中起关键作用项目的推进补贴资金标准

根据项目对产业链、产业集群建设的带动作用和技术先进性等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凡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一、第二款、第四款所安排的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再享受市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政策。

第十三条 重大产业化项目生产建设投资补贴资金以及重点产业自有资金技术改造项目补贴资金的申报程序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项目,由承担企业向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在项目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生产出合格产品后,分别填报“重大产业化项目生产建设投资补贴资金申报表”,“重点产业自有资金技术改造项目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表);并附如下申报材料:

(一)项目开工建设时:

1、项目批复文件;

2、新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及税务登记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选址意见书;

3、其它有关资料(项目相关证明文件,项目投资协议书、会议纪要等)。

(二)项目竣工投产时:

1、有资格单位出具的验收文件;

2、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决算报告;

3、其它有关资料(项目相关证明文件、项目投资协议书、会议纪要等)。

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企业申报材料后,上报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

按不同项目的性质由有关部门分别审批。内资项目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经合局联合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外资项目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外经局联合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重点产业自有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初审意见后,报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计划的下达

(一)重大产业化项目生产建设投资补贴资金计划下达:在项目正式开工后和项目竣工投产生产出合格产品后3个月内,分别按补贴资金的60%和40%的比例分两次下达。

(二)重大产业化项目跟进资金贷款贴息资金计划下达:按重大产业化项目跟进资金总额一次性下达。

(三)重点产业自有资金技术改造补贴资金计划下达:在项目正式开工后和项目竣工投产生产出合格产品后3个月内,分别按30%和70%的比例分两次下达。

(四)重大产业化项目的产业链中和重点产业的产业集群中起关键作用项目的推进补贴资金计划下达:根据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确定的补贴资金总额一次性下达。

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的4月、8月和12月底前,根据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分别下达当期“重大产业化项目生产建设投资补贴资金计划”、“重点产业自有资金技术改造补贴资金计划”。根据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审批意见,不定期下达“重大产业化项目跟进资金贷款贴息资金计划”、“重大产业化项目的产业链中和重点产业的产业集群中起关键作用项目的推进补贴资金计划”。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一)重大产业化项目生产建设投资补贴资金、重点产业自有资金技术改造项目补贴资金,和重大产业化项目的产业链中和重点产业的产业集群中起关键作用项目的推进补贴资金由市工投公司分别按“重大产业化项目生产建设投资补贴资金计划”、“重点产业自有资金技术改造补贴资金计划”,和“重大产业化项目的产业链中和重点产业的产业集群中起关键作用项目的推进补贴资金计划”直接拨付给企业;

(二)重大产业化项目跟进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由市工投公司按“重大产业化项目跟进资金贷款贴息资金计划”,依据法定息单,按季度直接拨付;

第十七条 加强对项目的监督

对列入“重大产业化项目生产建设投资补贴资金计划”、“重大产业化项目跟进资金贷款贴息资金计划”、“重点产业自有资金技术改造补贴资金计划”和“重大产业化项目的产业链中和重点产业的产业集群中起关键作用项目的推进补贴资金计划”的项目,若未按计划完成投资,或项目未达到设计生产纲领,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视其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安排投资补贴。对弄虚作假的项目,除追缴所拨付的资金外,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按市重大产业化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项目责任单位必须加强对重大产业化项目进度的督促检查和协调服务。

第十八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

(一)加强对专项资金审批的监督。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对违反审批程序或因工作失误造成国有资金严重损失的有关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二)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落实情况的管理。市经委、市外经局、市经合局、市财政局要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工投公司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向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和落实情况。

(三)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计。市审计局要依据《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落实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将截留或挪用的专项资金收缴市财政。

第二十条 各区(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办法制订具体贯彻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重大产业化项目生产建设投资补贴资金申报表

2、重点产业自有资金技术改造项目补贴资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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