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4〕14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成都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4:59:51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成都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



成办发〔2004〕148号





市政府各部门:



为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政府信息网上公开行为,结合我市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信息办根据《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拟定的《成都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成都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细则

市信息办



第一条为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政府信息网上公开行为,根据《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成都市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由市、区(市)县政府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是指通过与互联网相联的成都公众信息网(以下简称公众网)、互联网上其他本市政府网站或以政府认可的其他信息化方式发布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信息网上公开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便民的原则。



公众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免费下载并在相关的政府部门使用。



第四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义务人(以下简称义务人),应当通过建立本部门的公众网站或政府认可的其他信息化方式的形式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公众网门户网站(www.chengdu.gov.cn)是市政府对外统一发布政府信息和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服务的网上窗口,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政府职能简介、政策法规、政府文件、办事指南及程序、城市概况、政务动态、业务表格下载、办件流程以及各种政府资源等检索、查询和业务互动服务等内容。



公众网门户网站由市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委托专门的技术支持机构进行建设、运行和维护,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六条各义务人依据本细则在公众网上建立各自的部门网站,并与市政府门户网站相链接。各义务人负责各自部门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并建立相应的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程序和上网信息的审查制度。



按《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义务人应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本部门网站的信息发布工作,并同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公众网门户网站指定的联络人提供。义务人采取网上公开之外的其他信息公开方式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同时在部门网站上注明,并提供信息获取途径指引。



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各义务人负责对本部门网站的上网信息内容进行审查。



第七条公众网门户网站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义务人提供的信息的采编和发布,并注明信息发布的部门名称、信息提供时间和上载时间。



公众网门户网站负责在9月1日前建立公众网政府信息公开网上报送体系,为全市各信息发布单位在公众网上提供统一发布平台,实现公众网的政府公开信息由相关信息发布单位自行审核、上载、发布。



第八条公众网门户网站和各义务人应在公众网上设立网上信息公开申请栏目,公布网上信息公开申请程序指南,提供申请表下载、在线申请、回复和发布等功能。



义务人要指定专人每日接收处理公众的咨询、投诉,对网上政务公开申请进行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九条市信息化管理部门在公众网上设立网上信息公开的公众监督栏目,开设网上信息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受权利人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对各部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市信息化管理部门每季度末在公众网上发布各部门网上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和公众的反映。



各部门网上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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