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4〕11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减负办关于成都市2004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4:59:55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减负办关于成都市2004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4〕11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减负办关于《成都市2004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2004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

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和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办公室对2004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2004年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坚持“巩固成果、防止反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将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优化投资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紧密结合,将工作重心下移到乡镇基层,有效防止并进一步减少“三乱”现象,促进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环境得到不断改善和优化,有力地推动全市经济发展新跨越。



二、工作任务和重点

(一)进一步整治和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

1、全面清理各部门收费。今年,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等有关规定,对现行的收费逐项进行清理,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在6月30日前予以取消;严格执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保留的收费项目降低标准、调整范围、简化办法。对经查实不符合《行政许可法》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之外的收费,收费部门要尽可能将已收或多收的费用退还企业和个人,不能退还的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上缴财政。



2、清理、简化年检和报表,进一步方便企业。对企业年检、年度复检和年度审核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外的其他年检事项一律取消。严禁在年检时搭车收费、搭车乱订报刊等。对企业上报的报表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报表要尽可能合并。



3、继续抓好重点部门、重点项目的专项治理。今年要对税务、环保、质监、药监、工商、水利、旅游等部门的涉企收费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种协会、中介服务机构乱收费、乱摊派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围绕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对各种市场准入、准销、准用等进行检查,坚决制止乱设卡、乱收费等限制商品流通的行为。



4、进一步清理对企业乱排序、乱评比、乱培训和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行为。凡是政府部门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的强制培训,组织者不得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向企业收取其他费用。清理整顿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培训过多、过滥、收费过高,对向企业乱评比、乱排序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5、重点整顿中介服务收费,建立正常的中介服务收费秩序。中介服务机构要按规定与党政机关彻底脱钩,在提供代理、咨询、评估、检测等有关服务时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和有关规定收取有关费用。禁止政府部门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机构向企业强行服务和强制收费。



(二)继续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在巩固2003年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的精神,继续清理、取消向机动车辆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全面整顿设置在公路、城市道路上的收费站点。



1、认真检查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目录落实情况。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已取消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继续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以外的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2、以城区内的道路收费站点为重点,继续进行清理整顿,进一步解决一些地方收费站点过多过密的问题。对国办发〔2002〕31号和国减负〔2002〕11号文件要求撤销的7种情况之一的收费站点要坚决撤销,立即停止收费并限期拆除收费设施;对符合保留条件的站点,经省政府批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



3、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和安全技术检测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车主负担。各区(市)县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要按照公安部、交通部的部署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监督管理。一是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严格审核安全技术检测站的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停止委托,责令整收。对强制车主定点修理或调试弄虚作假、乱检测、乱收费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要取消委托定点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二是整顿和规范综合性能检测市场。要进一步明确综合性能检测站是社会化的、独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各级运政管理机构不得经营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不得强行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接受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测项目。三是整顿和规范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测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下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一律取消,发现乱收费和重复检测、重复收费的要严肃查处。



4、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涉车收费和道路站点的审批管理制度,开展整顿道路站点专项检查,将这项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常抓不懈。



(三)继续加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力度。全面贯彻农业部等7部委制定的《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农企发〔2001〕20号)和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9号),认真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3〕14号),配合“三农”工作和农民增收减负,进一步抓好乡镇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治乱减负工作。继续组织开展好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回头看”活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逐步完善乡镇企业负担检测联系点和监督员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措施,切实把中央关于企业治乱减负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乡镇企业和非公制企业。注重实际调查和研究工作,针对向乡镇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制订相应措施,及时整治并防止同类问题重复发生。



(四)继续开展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等9部委制定的《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国经贸监督〔1999〕70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3〕25号),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税务、质监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两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其他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一次。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事先拟定检查计划并将计划报送同级经委(经贸委)和监察、法制部门。临时性、突击性和具有保密性的检查要进行备案。



(五)深入开展“三查”活动,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查基层单位、查薄弱环节、查突出问题的“三查”活动,做到有部署、有查处、有落实。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要把抓典型、抓查处、抓曝光作为治乱减负的有效手段,严格实行“三乱”案件督办制度和重大典型案件通报制度。



采取普遍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督办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确保治乱减负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各种专项检查。选择企业反映强烈的地区、部门和收费项目进行审计检查。健全企业治乱减负信访举报和政策咨询制度,充分发挥企业、新闻传媒的积极作用,形成有利于防止“三乱”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继续认真组织查处各种“三乱”案件,典型案件要及时通报。对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的重大案件要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认真负责,敢于办案,清正廉洁的同志要大力支持、鼓励,将工作做得更好。



(六)整章建制,推进企业治乱减负进入法制化轨道。继续完善收费公示制度、收支两条线制度、收费登记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调研分析,切实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责任制;继续完善有关控制对企业检查的计划保送、备案制度;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有效的防范“三乱”制度和机制,保证企业治乱减负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领导。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机构调整、人员变动较大的情况,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对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组织领导,高度重视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的建设,保持队伍稳定和工作连续。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管减负工作的领导要对本地区、本部门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负总责,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确保全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目标和责任。



1、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市经委、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关于下达2004年成都市工业专项目标的通知》(成经〔2004〕88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分解、层层落实今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目标,认真做好目标督查、跟踪监控工作,确保全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目标全面实现。



2、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物价局等部门对各部门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以外的收费项目要予以取消并进行公示;对收费公示制度、收支两条线制度、收费登记制度、企业内部收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市财政局分别于8月底以前和10月底以前将清理收费情况和调研分析报告送市减负办。



3、由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负责,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对有关协会、学会、研究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中介机构向企业乱排序、乱培训、乱收费和各种摊派的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和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建立正常的中介服务秩序。重点抓好会计、税务、评估事务所收费项目的清理检查。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于9月底前完成清理、检查及整章建制工作;并于7月上旬、11月上旬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工作情况送市减负办。



4、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继续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公路站点工作。认真检查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项目落实情况;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测,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涉车收费和道路站点的审批管理制度,开展整顿道路站点专项检查。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于7月上旬、11月上旬分别将半年和全年工作情况送市减负办。



5、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同市计委、市经委、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贸易与粮食局、市旅游局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作出今年进一步抓好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总体安排意见。配合“三农”工作和农民增收减负工作,继续开展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回头”看活动;完善乡镇企业负担监测联系点和监察员制度;查处涉及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三乱”案件;针对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措施。市中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分别于7月上旬、11月上旬将上半年、全年工作情况送市减负办。



6、由市统计局牵头,会同市减负办对企业上报的报表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报表尽可能合并。市统计局于7月上旬、11月上旬分别将上半年、全年工作情况送市减负办。



7、由市减负办牵头,会同法制、监察部门继续推进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工作。市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规定,每年向市减负办报送下一年对企业的检查计划。市减负办负责汇总市级有关部门的检查计划,并向省减负办报告,同时对企业的检查进行必要的协调,尽可能合并应当合并的检查,严格控制对企业的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8、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药监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旅游局要依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对照今年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专项治理的内容,深入开展涉企收费等检查、整顿和治理工作。以上各部门要于7月上旬、11月上旬分别将上半年、全年工作情况送市减负办。



9、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药监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文化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对企业年检、年度审核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外,其他年检事项一律取消。严禁在年检时搭车收费、搭车乱订报刊等行为。以上各部门要分别于7月上旬、11月上旬将上半年、全年工作情况送市减负办。



10、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出现的“三乱”案件进行查处;检查督办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开展对执收执罚部门的评议工作。



11、由市审计局结合本部门职能和年度审计工作,选择企业反映强烈的区(市)县、部门的收费项目进行审计检查。市审计局于7月上旬、11月上旬将有关工作情况送市减负办。



12、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对三资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进行清理和监督,并分别于7月上旬、11月上旬将上半年、全年工作情况汇总送市减负办。



13、市减负办负责,每季度通过电话、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向企业了解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评比、乱检查的真实情况,以增强工作对策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4、由市经委(市减负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落实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认真编制、分解和下达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目标任务;组织开展企业治乱减负“三查”活动;协调各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的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开展专项治理督查和工作检查;通过深入企业和基层单位开展专题调查,准确掌握目前企业负担情况,以利推进工作;做好工作动态监控,汇总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动态,为正确决策服好务;健全“三乱”问题投拆举报制度,开展企业治乱减负政策咨询工作;认真办理领导批示和交办的工作;努力完成省减负办交给的各项工作。



各区(市)县和市级有关部门于11月20日前将全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送市减负办,由市减负办综合后于11月30日前报省减负办。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5500.html

本文关键词: 成都市,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