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4〕11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4〕11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解决目前我市农村村组集体资产(以下简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产权不明晰,经营管理缺乏有效监督,分配对象不确定,分配矛盾日趋突出,增值速度趋缓,经营收益率呈下降趋势等问题。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工作,切实保护所有者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积极改革创新经营管理模式,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将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目的
通过清查资产、界定资产所有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资产、登记产权,建立“产权明晰、运作规范、利益协调、管理科学、受益于民”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新机制,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原则、制度和形式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要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体,明晰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建立起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
(一)坚持五项原则:一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各地要积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走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路子,实现村民按股所有农村集体资产,既明确村民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又能使农村集体资产集中起来办大事。要不断拓展投资领域,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二是保护所有者权益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劳动积累形成的,属于集体性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并享有收益权和处置权。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和私分。不得以改革或其他名义平调农村集体资产,剥夺所有者权益。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要根据不同的管理形式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不能简单套用国有资产或企业资产的管理办法。同时,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形成的公益性和非经营性资产予以确认,在征购土地时给予适当补偿。三是尊重和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权益的原则。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和《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3号令)的要求,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做到民有、民管、民受益。在经营、管理、处置农村集体经济资产时,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大力帮助,要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包办代替,更不能少数人说了算,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四是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由于各区(市)县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不平衡,存在的矛盾、问题和农民的要求不一样,因此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五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在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中,要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和问题,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对重大政策性和历史遗留问题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妥善的解决办法,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建立和健全三项制度:一是民主理财制度。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小组,制定专门议事规则,结合村务公开工作,按要求和程序进行财务公开,重大事项随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二是财务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活动程序;要加强对村组财会人员的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素质;要进行清产核资,科学评估资产价值,明确资产权属,建立资产台帐,完善和创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三是审计监督制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并妥善解决审计出来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向乡镇(街办)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报送农村集体资产统计报表,自觉接受审计与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离任时,应接受乡镇(街办)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离任审计。要结合财务公开工作,推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公示制,提高审计工作的透明度。
(三)积极探索、试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新形式。在完善现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方式的基础上,各区(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在有条件的村组积极探索、试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新形式:1、社区股份合作制。一般设置集体股和个人股。集体股和个人股按全部经营性净资产进行量化。集体股所占比例由股东大会自主确定;个人股以参加分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量化,实行股权固化,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继承、赠与或转让。2、企业型股份合作制。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村民集资入股的方式或者集资入股与集体配股相结合的方式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3、股份制。按照《公司法》规定,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社会法人或个人共同投资组建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新型经济组织。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既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搞好指导和监管,制定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乡镇(街办)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农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要在乡镇(街办)的组织和指导下依法委托具有合法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结果要经村民代表大会确认,并报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证书按省上确定的统一格式,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撤销原乡镇建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颁发。五城区和高新区要抓紧开展农村集体经济清产核资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积累经验,完善措施,进而推动全市的改革工作。其他区(市)县可在有条件的地方先行试点。
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二〇〇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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