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4〕9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抗灾救灾办公室关于成都市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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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抗灾救灾办公室关于成都市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办发〔2004〕9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抗灾救灾办公室关于《成都市救灾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四日



成都市救灾应急预案(试行)

市政府抗灾救灾办公室



救灾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紧急行动方案。为加强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提高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自然灾害,预先制定出相应的科学的防御预案、对策、措施,做到有计划、有准备地防御自然灾害,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灾害可能给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危害,促进全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抗灾救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号)和民政部《关于制定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民发〔2002〕6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进成都市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围绕并服从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远景战略目标,贯彻江泽民同志提出的“经济建设与减灾一起抓”的精神,努力提高全民减灾意识,坚持发挥党委、政府的领导作用,加强科学决策,实行综合治理,统一协调,依法防灾、救灾,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成都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应急预案的工作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高度协同配合”是各级各部门救灾工作的基本原则。救灾应急预案是各级政府的预案,预案确定了各级政府对救灾工作的领导作用和责任,市和各区(市)县两级政府分别制定本级政府的预案。预案要确定政府各部门救灾职能,做到相互配合和衔接,共同完成救灾应急任务。



(三)预案适用范围。救灾应急预案适用于地震、洪涝、森林火灾、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一)灾害预警。气象、地震、水利、林业、国土资源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的程度。地震灾害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发布临震应急预警;洪涝灾害由市政府防汛指挥部根据情况发布预警;森林火灾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预警;地质灾害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情况发布预警。



(二)报告灾情。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发生特大灾害的,可以越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损失及趋势,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政府主管领导报告,根据灾害等级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救灾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



三、灾害等级的划分和预案启动的条件及方式



(一)灾害等级划分

l、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1.5万公顷以上;

(2)倒塌房屋0.5万间以上;

(3)因灾死亡9人以上;

(4)6级和6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

(5)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0.5—1.5万公顷;

(2)倒塌房屋0.3—0.5万间;

(3)因灾死亡3—8人;

(4)5.5—5.9级严重破坏性地震;

(5)直接经济损失达0.5—1亿元。

3、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0.2—0.5万公顷;

(2)倒塌房屋0.1—0.3万间;

(3)因灾死亡3人以下;

(4)5—5.4级严重破坏性地震;

(5)直接经济损失达0.1—0.5亿元。

4、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均为轻灾。

(二)预案启动条件



凡遇有大灾或特大灾,市政府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受灾的区 (市)县政府预案也同时启动。中灾由受灾的区(市)县政府启动预案。

(三)预案启动的方式



市级预案由市政府颁布实施。地震灾害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程序实施运行;洪涝灾害预案由市防汛指挥部按程序实施运行;森林火灾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按程序实施运行;地质灾害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程序实施运行。区(市)县预案由本级政府颁布实施。



四、救灾准备



(一)抢险救援人员的组成



抢险救援人员指区(市)县及乡(镇)人民政府为救灾抢险组织的民兵、预备役部队、机关单位干部职工抢险队伍;由军事机关组织的武警部队、驻蓉部队和省以上机关调集的部队支援地方救灾抢险的队伍。



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救灾指挥部必须落实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工作。各负有救灾任务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组建救灾抢险队伍。



各区(市)县救灾指挥部要会同军事机关建立健全救灾抢险队伍布防方案、调动路线、运送方式和高度制度,确保抢险队伍在调令规定时间内抵达指定地点。



特大灾或大灾发生后由成都警备区协调驻地部队和武警部队及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市卫生局和红十字会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病员。驻军及武警部队在参加抢险救灾时,按相关规定经请示上级领导同意后,可动用部分部队车、船、飞机、通讯等装备。



(二)救援物资的储备



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两大部分。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抢修道路、抢修电力、抢修通讯、抢救伤员药品和其它紧急抢险所需的物资。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它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救援物资由水利、交通、通信、建设、经委等部门储备和筹集;救助物资由民政、粮食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五、应急反应指挥体系



(一)组织领导



按照“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能对口、相互支持”的原则,成立以市长为第一指挥长,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市长为指挥长、市级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成都市人民政府救灾指挥部。全市救灾工作由市政府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市级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一调度,协同作战。各区(市)县成立救灾指挥部,在市政府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工作。



(二)救灾指挥部的人员组成及职能



救灾指挥部人员组成: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救灾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市救灾办、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震局、市林业局、成都警备区、都江堰管理局、市贸粮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计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教育局、市电信分公司、人保财险成都市分公司等部门领导同志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分别由市救灾办、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承担主要救灾职能单位参加。其主要职责:

1、向各级传达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2、收集各职能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4、及时收集、评估灾情,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5、协调救灾工作过程中的职能交叉;

6、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救灾办、市民政局



负责及时收集、统计、评估灾情,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协调救灾工作过程中的职能交叉;负责全市自然灾害后灾民的救济救助工作,做好各种灾害救济所需的物资、器材、资金准备,及时有效地开展灾害救济救助。

2、市水利局



负责协调全市防汛指挥调度工作。负责全市大江大河、水库塘堰、农灌沟渠的检查、维护和防洪抢险。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水系防洪调度方案并与上级水利行政部门的洪水调度方案相衔接,尽量减少洪水对我市的威胁。负责江河岁修、堤防建设、汛前加固及河道清障工作,规范河道采砂作业,禁止汛期采砂船下河。承担成都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3、市气象局



负责向救灾部门提供暴雨、大暴雨天气预报及跟踪预报,制作地质灾害、森林火险等气象条件分析预报;及时准确传递我市各区(市)县雨情情报及我市各大江、大河上游降雨情况。准确、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气象、地质灾害、森林火险预报和水情、雨情等实测信息。

4、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协调全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编制实施成都市地质灾害防御方案;监督指导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实施县级地质灾害防御方案,落实地质灾害防御措施,指导抢险救灾,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御知识;在险情出现时,及时派出领导及工程技术人员开展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5、市地震局



负责协调地震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建立健全全市防震减灾组织体系、管理体系、地震监测预报体系、震害防御体系、紧急救援体系;加强地震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反应预案;强化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在险情出现时,及时派出领导及工程技术人员开展地震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6、市林业局



负责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全市森林防火、防虫工作。负责指导帮助灾后林业生产自救和恢复。

7、成都警备区



负责拟制民兵、预备役部队抗洪抢险预案;负责组织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协调驻蓉部队参加救灾抢险工作;落实救灾抢险突击队的组建方案,做到一旦发生重大灾情及时奔赴救灾抢险第一线参与抢险活动。同时抓好应急分队的培训、管理,做到装备到位、训练有素、反应迅速,随时执行市政府救灾指挥部下达的抢险救援任务。

8、都江堰管理局



负责编制和实施都江堰灌区洪水调度方案,为我市市区、城镇及重要目标的安全渡汛创造条件。保证都江堰水利工程及其主要干渠的渡汛安全。

9、市贸粮局



负责贸粮系统的防洪抢险及救灾工作,确保重要物资仓库及粮食仓库,特别是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资仓库的安全渡汛,作好洪涝灾害发生后市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组织落实防洪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并按市政府救灾指挥部的要求提供抢险物资。

10、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救灾抢险时的救护工作及灾后的卫生防疫工作,防止流行疾病发生。市和区(市)县医疗单位应当组织医疗救护队,配备好人员、救护车辆及现场救护药品器材,一有灾情、疫情、病情,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救护。市区主要医院应做好接收伤病员的准备。

11、市公安局



负责救灾中的社会治安、交通保障工作,确保首脑机关、重要设施、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救灾物资的安全,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确保交通畅通。一旦出现灾情、险情,公安干警要立即赶赴现场,维持秩序,积极参与抢险。市公安局、各区(市)县公安分局及武警成都支队都要组建抗洪抢险突击队,并配备车辆工具,随时服从市政府救灾指挥部的统一调动指挥,参加重大的救灾抢险工作。

12、市计委



负责转报、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重大防洪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从计划安排上为城市防洪规划和江河整治规划的实施创造条件。

13、市经委



负责牵头工业企业救灾抢险工作,组织、协调各区(市)县、各行业协会做好大、中型企业,有危险物品的企业和仓库等重要目标的安全渡汛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救灾工作,确保参与社会救助企业能按市政府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完成相应的社会抢险救灾任务。

14、市建委



负责牵头城建系统的救灾抢险工作。负责城市建设工地的救灾抢险的协调工作;在城市建设中严格按照《防洪法》和城市防洪规划办事。对已开工的建设工地实施防洪排涝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防汛隐患,确保一旦灾情发生,及时赶赴现场。对已出现灾情的地区提出整治意见并督促落实到位,将受灾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15、市市政公用局



负责市区内市管排水管网、桥梁泵站的检查维护工作及抢险、抢修工作。汛前做好疏淘、清淤和设备保养工作,确保各类设施完好,运转正常;全力保证自来水、煤气、公共汽车的正常运转;组织好自来水、煤气和市政设施专业抢险队伍,确保领导、人员、车辆、抢险物资、工具器材及抽水设备落实到位,一遇大雨,立即展开巡检巡查,发现积水内涝,马上进行应急处理,若涉及相关区、三环路管理部门管养的市政设施,及时协调、督促做好相关工作。

16、市市容环境管理局



负责城区河道的安全渡汛,确保城市河道行洪排水畅通;严格按照防洪预案规定,及时调控水闸及橡胶坝;认真开展河道保护区行道树、广告牌等的安全检查,防止因暴雨大风造成河边倒树、倒牌等次生灾害的发生。组织好河道专业抢险队伍和物资器材,及时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17、市交通局



负责公路、桥涵的防洪安全和抢险抢修工作,确保公路交通畅通;江河航运整治工程不得影响行洪安全;严格实施有关船只的安全管理,汛期航运必须服从市防汛指挥部安排,确保泄洪安全的要求,并按市政府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对下水船只进行防洪安全检查,不能保证渡汛安全的船只一律不得下水;同时组织落实好抢险运输车辆,并保证在接到指令后以最快的速度投入车辆参加抗洪抢险工作。

18、市财政局



负责各类救灾资金的及时到位;负责中等以上灾害发生后抢险救灾应急资金的筹集、拨付;做好防汛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19、市农牧局



负责农牧系统的救灾抢险工作,指导农村开展救灾工作和灾后的生产自救工作。

20、市教育局



负责转移受灾学校,作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

21、省电信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确保信息通讯畅通,组织精干的抢修分队及时抢修故障线路,优先保证救灾信息的传递和抢险救灾的通信需要。

22、人保财险成都市分公司



负责推进自然灾害保险,及时开展灾后的保险理赔工作。



此外,新闻、宣传部门要负责按照市政府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汛情,做好防洪、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电力部门要做好汛期供电工作;房管部门要做好危房加固和院落排水工作;规划部门要深入洪涝灾害第一线,为消除灾害做好规划;各建设项目的业主和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地管理,严防因建设、施工不当造成灾害的发生。



六、应急反应行动



当自然灾害达到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各级救灾指挥部要立即处理,启动预案,并迅速上报上一级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市级预案启动的一般程序是:市政府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震局等根据相关信息,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将灾害信息向市政府救灾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汇报,经会商后,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救灾指挥部发布救灾指令。有关区(市)县在接到市救灾指挥部相关指令后,必须不折不扣、无条件地执行,及时、准确、有效地组织抗灾、抢险、救灾,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有关区(市)县及有关部门必须随时保持救灾通讯畅通,及时、准确地报告抢险、救灾和灾情的发展情况,为市政府救灾指挥部决策提供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一)转移安置及组织



发生突发性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转移安置在农村的一般由区(市)县或乡级政府组织实施,在城市、城镇的由市政府或区(市)县组织实施。安置地点一般采取就近安置。安置方式可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由政府发出转移安置通知或进行动员,安排运输力量,按指定的路线进行转移,保证转移安置地和灾区的社会治安。保障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解决饮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和发放。对转移安置灾民情况进行登记。转移安置情况及需解决的困难要及时逐级上报。在灾区要防止次生灾害,如火灾、疫病等的发生。

(二)灾情搜集和报告

灾情发生后,区 (市)县、乡(镇)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核查统计汇总灾害损失情况,并逐级上报。市政府根据灾情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加强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卫星通讯手段,借助直升机深入灾区,借助机载雷达、遥感卫星等手段对灾区实施监控。

(三)紧急救援行动



1、协调军队进行紧急抢救、抢险工作。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请求当地武警、消防部队支援。紧急情况下,调动武警、消防、驻军部队参与抗洪抢险时,必须实行救灾指挥长高度集中调动制度,由市政府救灾指挥部指挥长会同成都警备区共同下达调动命令。各区(市)县救灾指挥部制定具体方案,明确武警、消防、驻军部队参与抢险的人数和布防地段、运动路线,报市政府救灾指挥部后,由市政府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成都警备区首长统一指挥调度。武警、消防、驻军部队参与抗洪救灾过程由直属军事机关负责具体组织指挥。



各区(市)人民政府及救灾指挥部要为参与抗洪抢险的武警、驻军部队提供抢险所需设备、物资等,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2、组织卫生系统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



3、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进行抢修道路、设施和线路,确保交通、电力、通信的畅通。



4、根据灾区急需的救援物资,紧急状态下采取征用或采购的办法,灾后由政府有关部门结算。救灾物资运输的道路、工具、经费,救灾物资的安全、保管、登记、发放、使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5、救灾捐赠的组织。根据灾区的急需情况确定捐赠物资的品种、数量,通过政府发文或新闻媒介,发动社会力量向灾区捐款捐物。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分别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四)处理好有关事务



根据灾情,市政府领导带队赴灾区慰问和指导救灾工作,必要时可在灾区建立前方指挥部。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并申请给予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重大灾情的宣传报道按有关规定执行。发挥新闻单位的媒体宣传作用,宣传救灾工作成效和典型事迹,促进互助互济,稳定灾区社会。



七、附则



(一)预案的宣传教育和训练演习



预案制定后,要变为社会和群众的行动,要向社会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增强救灾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重点地区、重点部门要进行演练,比如,灾民的转移安置、伤病员的抢救等。

(二)预案的编制和发布

成都市救灾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救灾办起草,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发布。

各区(市)县要制定相应的救灾预案,内容要更为详实具体,适时进行发布。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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