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4〕8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属国有企业破产土地处置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属国有企业破产土地处置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4〕8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属国有企业破产土地处置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破产土地处置意见
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市属国有破产企业的土地管理,及时做好破产企业土地资产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与市法院多次协商后提出《关于市属国有企业破产土地处置意见》并于2004年1月4日报市国有资产重组及股份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意见如下:
一、市属国有企业纳入国家计划破产的,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显化土地资产后进入破产财产。其土地资产(含地面财产)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或市土地拍卖中心进行公开拍卖。拍卖变现的资金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剩余资金依法用于清偿债务。
二、市属国有企业计划外依法破产的,企业使用的无抵押国有划拨土地不进入破产财产,破产企业的土地由政府收回,进行公开拍卖,依法处置。土地变现收入返给成都工业投资公司,纳入国有企业改革资金专户管理,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其地面资产应以评估价值为参考,由破产清算组会同市财政、市国资部门综合财产状况、市场交易等情况提出比较合理的变现底价,经受理法院审查同意后,进行公开拍卖。
三、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设立抵押的,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执行。
四、市属国有破产企业的划拨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条件下,继续用于工业生产的,土地经评估备案后,可按土地评估价协议出让或在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其土地变现资金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军工等企业特殊个案的土地处置,由市国有资产重组及股份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破产企业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若需改变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经市规划局批准,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破产企业土地无法变现的,法院或破产清算组委托成都工业投资公司管理,以待今后变现。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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