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4〕9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农村普通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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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农村普通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通知的通知》



成办发〔2004〕9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农村普通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日



关于落实农村普通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通知



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进一步落实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普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基本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成财教〔2004〕2号),确保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的公用经费,维持学校正常运转、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现将农村普通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预算和拨款办法通知如下。



一、 严格执行标准、落实生均公用经费预算



各区(市)县财政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必须根据“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基本标准”和学校上年末实际在校学生人数,计算编列学校公用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各区(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在下达学校单位预算时,必须在“财政补助收入”中明确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预算数。成财教〔2004〕2号文件所列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是最低保障标准,上年已超过标准部分不得降低。



二、 按进度及时拨付公用经费

(一)按进度拨付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



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实行按月拨付。全年以9个月计算(不含寒暑假),一类地区每生每月初中不得低于5.3元,小学不得低于2.6元;二类地区每生每月初中不得低于4.8元,小学不得低于2.4元;三类地区每生每月初中不得低于4.4元,小学不得低于2.2元。在拨付教育经费时,无论是财政部门拨给教育主管部门,还是教育主管部门拨给学校,都必须在拨款中注明公用经费金额。

(二)按进度拨付存入财政专户中的杂费收入



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将杂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任何单位不能统筹、截留。为保证农村普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落实,各区(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必须按季度拨付存入财政专户中的杂费收入。全年以9个月计算(不含寒暑假)小学每生每月不得低于11元,初中每生每月不得低于13元。



(三)各区(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将每季度生均公用经费及杂费的拨付情况,在每季度最末月的月底前分别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由市农村教育联席会办公室将拨付情况通报全市。



三、 加强公用经费资金的管理



学校必须按规定安排使用国家财政拨付的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和杂费收入,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基本建设等支出,要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各区(市)县财政、教育主管部门不得以落实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为理由,减少对学校的其他投入,不能降低教师待遇。

四、 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市)县审计部门要加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落实情况的审计、检查力度,每年检查一次;市审计局要在区(市)县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抽查。对因生均公用经费落实不力,给学校正常运转带来困难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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