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4〕7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4部门关于东郊工业区调整搬迁企业和市属国有破产企业生产与生活用水电气分离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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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4部门关于东郊工业区调整搬迁企业和市属国有破产企业生产与生活用水电气分离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4〕7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成都电业局《关于东郊工业区调整搬迁企业和市属国有破产企业生产与生活用自来水分离改造的实施意见》、《关于东郊工业区调整搬迁企业和市属国有破产企业生产与生活用电分离改造的实施意见》、《关于东郊工业区调整搬迁企业和市属国有破产企业生产与生活用天然气分离改造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东郊工业区调整搬迁企业和市属国有破产企业生产与生活用自来水分离改造的实施意见

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成都电业局



为积极稳妥推进国企改革和东郊工业区结构调整(以下简称东调)工作,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进程,对企业生产与生活用自来水分离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造内容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企业的输水主干管、工业、商业和公用供水管线及设施、居民生活用水管道设施进行改造,实现抄表到户。企业原自建的位于市政道路上的输水干管的改扩建,由市自来水总公司配合道路改造规划进行,并纳入城市供水管网统一管理。



企业生活区内原已安装的自来水管道,有规范的内部管线资料,供水管材符合2001年成都市建委、成都市市政公用局颁发的《关于城市供水管道工程使用管材有关事项的通告》规定,并能够满足供水压力、水质等要求的,可以保留使用并交由市自来水总公司统一管理。

二、改造费用



(一)经费负担办法

1、位于市政道路上的供水干管,由市自来水总公司出资改造。



2、企业红线内的工业、商业、公用供水管线及设施,由企业出资改造;红线内的生活区居民用户的供水管线及设施,由企业和居民个人出资改造。

3、对于破产企业,其企业和居民个人出资部分由破产清算组支付。

(二)计算方式



由于各企业内部供水管道铺设的年代不同,铺设的位置不同,管道材质不同,口径不同,施工的难易程度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不便制定统一的包干价,因此,企业(用户)按照施工单位根据国家现行定额编制的工程预决算出资,并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工程预决算进行审核,经当事双方认同后组织实施。

三、改造程序



(一)企业(或破产清算组)持市经委同意改造的意见,向市自来水总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内部管网资料、建筑总平面图、内部管材证明、安装时间说明等材料。



(二)市自来水总公司在接受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查勘,5个工作日内制定出改造方案,由企业(或破产清算组)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同意后,在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中招标,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改造合同。



(三)市自来水总公司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企业(或破产清算组)支付60%的工程预付款后,中标单位立即组织施工。

(四)企业(或破产清算组)对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市自来水总公司及时供水。

四、扶持政策



(一)实施分离改造的东调搬迁企业,在建设新厂时,市级有关部门减半收取自来水配套费;破产企业分离改造时免收自来水配套费。



(二)因实施分离改造而开挖的道路,市城建、市政公用、园林等部门免收道路挖掘、市政赔偿、绿化等费用。

(三)民政救济对象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半收取居民个人承担的改造费用。

五、其他



(一)分离改造后的供水设施由市自来水总公司统一管理和维护。



(二)市经委、财政、物价、市自来水总公司等部门应加强对分离改造的质量、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三)因实施分离改造而开挖的道路,开挖施工单位必须在市政等部门的监督下,将其恢复原貌。为避免对道路等基础设施反复开挖,各种配套管线应同步实施。

(四)本《实施意见》由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解释。



关于东郊工业区调整搬迁企业和市属国有破产企业生产与生活用电分离改造的实施意见

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成都电业局



为积极稳妥推进国企改革和东郊工业区结构调整(以下简称东调)工作,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进程,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县城电网改造工程投资规模及有关要求的通知》(计基础〔2003〕46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通知》(成府发〔2000〕108号)精神,现对我市东调搬迁企业和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分离生产与生活用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分离改造原则



1、顾全大局,通力合作,攻坚破难,兼顾各方利益。

2、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既依据标准,又结合企业实际,满足用户需求,节减改造成本。

3、优先安排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分离改造,东调搬迁企业按批准的搬迁顺序安排。



二、分离改造技术标准



分离改造按户表工程的标准,每户用户配置2—4千瓦的容量,安装分时电度表并实现抄表到户,收费、服务到户。改造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成都电业局和市经委牵头,企业(或破产清算组)参与。



三、经费筹措

分离改造费用由企业及居民个人分担,成都电业局的电分离专项资金给予补贴。具体办法是:

(一)产权分界点以内(即户表改造部分)的改造费用,由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和居民个人负责筹措。



改造标准为4千瓦容量的,按1100元/户收取,其中企业出资700元/户,居民个人出资400元/户;对陈旧简易房按2千瓦容量改造,950元/户收取,其中企业出资600元/户,居民个人出资350元/户。对于破产企业,企业出资部分由破产清算组负责筹措。上述费用均含改造后的户表维护费及表计费用(一次性55元/户)。

电分离改造中涉及的门卫及公共用电设施改造按每只电表600元收取,费用由企业承担。

(二)对于已是公变的用户,以产权分界点为界的同步延伸改造费用,由电分离专项资金全额补贴。



(三)对于专变改公变的用户,以产权分界点为界的同步延伸改造费用,东调企业由电分离专项资金按总额的35%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企业负担;破产企业由电分离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贴。



(四)对于变配电设施运行维护费,由属地供电局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变配电设施委托运行维护收费的批复》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东调企业根据经营状况酌情适当减收,破产企业予以免收。

四、分离改造程序



(一)企业持市经委同意改造的意见和管网资料、建筑平面图、用户资料等相关材料,向成都电业局提出申请。



(二)成都电业局制定改造方案,经企业(或破产清算组)认同并报市经委审核后,由成都电业局、市经委、企业(或破产清算组)牵头在具有《成都市供配电工程施工临时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中招标,中标单位与企业(或破产清算组)签订改造合同。



(三)成都电业局组织竣工验收,属地供电局凭与居民个人签订的“成都电业局城镇居民一户一表用电协议书”和成都电业局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章办理装表接电手续。市经委可组织相关部门对改造工程进行检查,经确认合格的,兑现全部补贴或分离改造费用。

具体工作流程由市经委与成都电业局另行制定。

五、改造后设施的维护



专变改公变后,其分界点以内和电能表、表箱由成都电业局负责维护;分界点以外的供电设施,由属地供电局与企业(或破产清算组)签订代维护协议进行维护。

六、扶持政策



(一)因实施分离改造而开挖的道路,市建设、市政公用、园林等部门免收道路挖掘、市政赔偿、绿化等费用。

(二)民政救济对象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半收取居民个人承担的改造费用。

七、其他



(一)市经委、财政、物价、电力等部门应加强对分离改造的质量、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二)因实施分离改造而开挖的道路,开挖施工单位必须在市政等部门的监督下,将其恢复原貌。为避免对道路等基础设施反复开挖,各种配套管线应同步实施。

(三)本《实施意见》由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解释。



关于东郊工业区调整搬迁企业和市属国有破产企业生产与生活用天然气分离改造的实施意见

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成都电业局



为积极稳妥推进国企改革和东郊工业区结构调整(以下简称东调)工作,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进程,对企业生产与生活用天然气分离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造内容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保证安全、运行可靠的条件下,对企业的输气主干管、工业、商业和公用燃气管线及设施、生活区居民用户燃气管线及设施进行改造,实现抄表到户。企业原自建的位于市政道路上的输气干管,由市煤气总公司配合道路改造规划进行,并纳入城市燃气管网统一管理。



对用气年限不超过8年的企业生活区居民用户,在保证安全用气的条件下,经市煤气总公司验收合格后,不再纳入改造范围,直接交市煤气总公司统一管理和维护;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用气设施,市煤气总公司对其实施局部改造,费用由企业和居民个人承担。



二、改造费用



(一)经费负担办法

1、位于市政道路上的输气干管,由市煤气总公司出资改造。



2、企业红线内的工业、商业、公用燃气管线及设施,由企业(用户)出资改造;红线内的生活区居民用户燃气管线及设施,由企业和居民个人出资改造。

3、对于破产企业,其企业和居民个人出资部分由破产清算组支付。

(二)计算方式

分离改造费用的计算方式分为包干法和按实决算法,企业(或破产清算组)可自行选择。

1、包干法



适合情况较为单一的企业生活区居民用户天然气分离改造。根据改造量,按市物价局审定的成都市煤气民用户收费标准收取成本费,按户计价,总费用包干使用。

(1)户内户外全部改造



每户收取1866元(包括企业红线内的用户立管、庭院管和附属燃气设施的改造,不包括用户的热水器、灶具等)。

(2)户内全部改造、户外庭院管道部分改造



每户收取1566元(包括企业红线内的用户立管、庭院管改造在总量50%以内和附属燃气设施的改造,不包括用户的热水器、灶具等)。

2、按实决算法



适合较为复杂的企业天然气分离改造项目。市煤气总公司根据企业燃气管线及设施的使用年限和实际运行情况制定改造方案,按《四川省2000年工程安装定额》编制工程预算。同时,免收定额计划利润和现场管理费。

三、改造程序



(一)企业(或破产清算组)持市经委签署同意改造的意见向市煤气总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在单位地下管网图纸、资料和其他各种相关资料。



(二)市煤气总公司在接受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工作人员踏勘现场,制定改造方案,由企业(或破产清算组)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同意后,在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中招标,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改造合同。



(三)市煤气总公司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企业(或破产清算组)支付60%的工程预付款后,中标单位立即组织施工。

(四)企业(或破产清算组)对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市煤气总公司点火通气。

四、验收标准



分离改造竣工后,按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2003)、《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89)及《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99)标准进行验收。

五、扶持政策



(一)实施分离改造的东调搬迁企业,在建设新厂时,市级有关部门免收天然气配套费。



(二)因实施分离改造而开挖的道路,市城建、市政公用、园林等部门免收道路挖掘、市政赔偿、绿化等费用。

(三)民政救济对象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半收取居民个人承担的改造费用。

六、其他



(一)分离改造后的供气设施由市煤气总公司统一管理和维护。



(二)市经委、财政、物价、市煤气总公司等部门应加强对分离改造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三)因实施分离改造而开挖的道路,开挖施工单位必须在市政等部门的监督下,将其恢复原貌。为避免对道路等基础设施反复开挖,各种配套管线应同步实施。

(四)本《实施意见》由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解释。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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