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4〕8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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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4〕8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市安监局



近年来,我市相继开展了高层建筑、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等方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全市消防安全状况得到了有效改善。但是我市消防安全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一些人员密集场所和单位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漠视消防安全,冒险经营,违章作业,火灾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彻底整改,以致养患成灾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加强和改进我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切实改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条件,已成为当前我市消防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最近,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4〕2号),5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又转发了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意见》(川府办发电〔2004〕40号),决定今年5月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发〔2004〕2号和川府办发电〔2004〕4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市消防安全条件,努力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现就我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范围。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容纳50人以上住宿、就餐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室内市场及室内体育场馆;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治理的重点。



1、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及应急照明装置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4、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体育场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宿舍和医院病房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商场、市场、体育场馆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的。



5、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6、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7、按照规定应设而未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或所设系统不能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



8、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9、在建筑物周围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障碍物的。



10、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常闭防火门上应当设有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标识;内推闩式疏散门上应当设有操作方法的提示标识。



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消防安全应急保障措施,纳入专项治理内容。



二、时间和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的时间2004年5月至2004年10月。分5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部署阶段, 5月20日—— 6月10日。

第二阶段自查整改阶段, 6月11日—— 8月10日。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 8月11日—— 8月31日。

第四阶段抽查监督阶段, 9月 1日—— 9月30日。

第五阶段工作总结阶段,10月 1日——10月20日。



三、措施和要求



(一)成立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加强对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以副市长朱志宏为组长,副秘书长孙建军为副组长,公安、安监、监察、经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和消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专项治理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工作的落实。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本地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制订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方案,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专项治理。



为搞好专项治理动员部署工作,市政府将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各地也应就此次专项治理向社会发出公告并在5月30日前组织召开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督查和信息的掌握,及时研究治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在专项治理期间,凡因工作不落实导致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从严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各级公安、安监、监察、经贸、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和旅游等部门负有重要的工作责任。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一是公安消防、安监作为政府牵头部门要按照市政府要求,在搞好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尽快制订出台实施方案。二是经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政府的要求,切实抓好本行业、全系统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专项治理整治场所在自查整改阶段结束后,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公共娱乐场所,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场所)要分别向经贸、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旅游等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报告,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场所)要向当地专项治理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报告。经贸、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旅游等部门要在单位、业主自查自改基础上,按各自职责分工,分系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同时对本系统的专项治理对象进行验收。检查验收结束后,各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写出检查验收情况的报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将于9月上旬组织对本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督查验收。三是监察、工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特点,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专项治理的监察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治理取得实效。



(三)切实加大火灾隐患的整治力度,改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条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政府的要求,认真督促单位业主整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尤其是对2001年以来全市遗留的“老大难”火灾隐患进行集中整治,深入剖析难以整改的原因,周密制订整改方案,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力争年内基本消除遗留隐患,切实改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条件。对不符合要求的营业性场所,要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和医院等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当地政府;对短时间内难以整改的,当地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四)加大消防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市政府要求,在专项治理期间各区(市)县的主流媒体要开辟专栏,跟踪报道专项治理的进展情况。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知识,广泛动员单位业主、员工及广大群众自觉参与专项治理工作;加大新闻监督力度,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业主和人员,在依法严处的同时要及时曝光;各地要充分利用消防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与监督,促进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督促单位业主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治理为契机,督促人员密集场所单位业主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的规定,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切实提高防范火灾的能力。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大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指导和督促人员密集场所有关单位落实防火巡查制度,制订、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切实提高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



(六)认真搞好总结,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各地要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认真研究专项治理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每个阶段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召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会,总结前一阶段工作,部署下一阶段任务。及时总结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好的作法和经验,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切实建立起消防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和结束后,各区(市)县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治理情况,包括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本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于2004年7月1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情况,10月8日前将全面工作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专项治理办公室和市安监办,同时上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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