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4〕2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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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4〕2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

为确保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按照《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要按照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和竞争激励机制的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和以人为本的原则,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壮大和各类人才的全面发展,优化调整人员队伍结构,推进人力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使分流人员各尽其才,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基本原则

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要坚持分类指导、优化结构、提高素质、保持稳定的原则,采取单位内部消化为主和行业调剂、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等办法,探索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积极妥善安置未聘分流人员,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

二、主要途径

(一)正常退休。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退休政策,凡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延长退休年龄的以外,均应按照到龄即退的原则办理退休手续。

(二)离岗待退。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者男年满55周岁(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未聘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在单位内部离岗待退。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离岗待退人员在离岗待退期间,只发给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非生产性补贴(不含年终增发的一个月工资),工龄连续计算。若遇国家政策性调资,离岗待退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可视为考核合格,按规定调整工资。

(三)病退。近两年因病不能正常工作1年或累计上班不足1年,且工作年限满10年的人员;对因伤、病、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经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检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可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病退手续。办理病退手续,须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市人事局审核后办理。

(四)鼓励事业单位人员自主创新创业。凡是符合《成都市人事局关于鼓励事业单位人员自主创新创业的意见》规定的事业单位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离岗创新创业,在3年内保留原单位职工身份,工龄连续计算。到我市农村和艰苦地区创新创业的,所在单位系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除可保留原单位职工身份外,在3年内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受行政部门委托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比照财政补贴事业单位人员的规定执行。

(五)鼓励自谋职业。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管理时,本人愿意应聘但未被聘用的人员可以申请自谋职业,经单位批准后办理解除人事关系手续,由单位一次性发给安置费,其标准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执行。安置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六)待聘、托管。除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对愿意应聘的未聘人员实行待聘期,待聘期为6至12个月。待聘期间,单位应当安排、组织他们参加培训学习,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技能。培训学习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培训学习结束后,单位应当给他们提供不少于两次的竞争上岗机会。待聘期间,待聘人员原岗位待遇不再保留,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及一定比例的活的部分,但不得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对待聘期满仍未能被聘用的未聘人员,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由单位委托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托管期为1年。托管期间,由单位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不含年终增发的一个月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托管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人员,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待聘、托管期内的未聘人员,工龄连续计算。若遇国家政策性调资,待聘、托管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可列入调资范围。

(七)转岗聘用。鼓励依托技术、行业优势,通过兴办新的产业、创办社会化服务实体等办法,对未聘人员实行单位内部转岗安置和本系统、本行业转岗安置。鼓励通过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对未聘人员实行跨地区流动安置。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优先聘用本地、本行业其它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未聘人员。

(八)流动调剂。未聘人员可以自己联系单位调动。拟调出的人员,给予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计算在待聘期内。择业期间,保留原待遇不变。择业期满仍未调出的人员,按待聘人员办理。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工作,是关系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市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二)加强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中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工作。市级各主管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分流安置方案。要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专长,合理分流安置,充分调动未聘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纪律。各单位要发挥党的政治工作优势,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针对分流人员思想动态和实际情况,广泛开展谈心交心活动,消除疑虑,化解矛盾,使他们自觉服从大局,服从安排。对分流人员和待聘人员,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多关心,使他们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爱护。要按照人员分流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到不徇私情,不借机打击报复,不搞任人唯亲。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四、其他

(一)本意见所称未聘人员,是指事业单位首次实施聘用制改革过程中,未被聘用上岗的原固定制职工和经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录用的合同制职工。

(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意见。

(三)各区(市)县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四)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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