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4〕9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办公驻地迁移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办公驻地迁移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4〕9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办公驻地迁移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4〕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办公驻地迁移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政府办公驻地迁移审批管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国务院关于行划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对政府办公驻地迁移审批程序和权限曾作出过明确规定,我省各地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但近年来少数地方出现不按规定程序先迁建后报批,甚至有的县(市、区)根本不报批等情况,政府驻地迁移审批形同虚设,这种作法是极不严肃的。为依法加强政府办公驻地迁移审批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政府办公驻地迁移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依法行政。严格按规定程序、权限报批,市(州)、县(市、区)政府办公驻地跨区迁移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市(州)、县(市、区)政府办公驻地非跨区迁移,国务院委托省政府审批。各地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迁移政府办公驻地。
二、政府办公驻地是法定办公场所,其迁移必须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人民群众需求确定。迁移事宜要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论证。确需迁移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经审批同意后才能动工建设。
今后,凡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动迁;凡先动迁后报批的一律不予审批。
三、政府办公驻地建设必须严格按审批同意的迁建方案实施,特别是要服从城市(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落实建设资金,控制迁建规模,确保工程质量。政府办公驻地迁移后,原办公驻地的土地出让依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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