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4〕2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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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成办发〔2004〕2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家禽业是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近期以来,由于国外和国内部分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家禽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保持和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将禽流感疫情对我市家禽养殖、加工、营销的影响降到最低,帮助企业和农户渡过难关,现将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实行税收优惠。从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由市和各区(市)县税务部门负责,对禽类加工营销企业(含冷库)应交纳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对家禽养殖、加工营销企业暂停预交所得税,并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在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应优先足额退税;对积极销售我市禽类产品的大型超市、连锁店、营销大户给予相应的地方税减免,将经营禽类农产品的个体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调到5000元/月,按规定适当减免上述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屋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由市财政局和物价局督查,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对家禽养殖、加工营销企业免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收防疫检疫费、排污费、环境检测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地下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防火档案费、现场消毒杀虫灭鼠费和卫生、微生物、疾病控制寄生虫病检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防疫检疫消毒费免收后,市和区(市)县财政要列出专项资金,保证防疫检疫消毒工作正常开展。

三、加大流动资金贷款支持。金融单位要加大对重点种禽场、重点家禽养殖、重点加工营销企业的信贷支持。对已经发放给上述企业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应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国家财政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六个月贴息。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上述企业名单由市产业办会同畜牧、贸粮部门审定,并向金融单位提供。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信用联社应免收贷款罚息。市财政从今年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专项资金中安排800万元,主要用于上述企业的贷款贴息。此项措施由市产业办按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

四、加强农商联系,促进流通。我市目前未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各地要保障禽类及其产品流通顺畅,并积极引导广大市民消费安全卫生的禽产品。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鼓励市内各大超市、农产品交易市场、加工龙头企业生产加工销售本地禽类及其产品。对重点养殖场,加工、营销企业运输禽类产品进入市区的车辆,由市产业办会同市贸粮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优先核发绿色通道专用证,并提供入城时间、停放区域等便利条件。要将禽产品纳入政府重要商品储备,增加养殖户销售渠道,保证市场供应。

五、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各地畜牧防疫部门要对种禽场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对种禽场及其周边1-3公里防疫隔离区内所有饲养的家禽,应实行强制免疫。种禽场的疫苗费用由国家给予补贴;周边1-3公里范围散养家禽的疫苗费用按财政分级负担原则给予补贴,市级财政承担70%,区(市)县级财政承担30%。疫苗费用补贴方案由各地畜牧防疫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经市畜牧防疫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执行。

六、搞好疫病防治物资储备。市和各区(市)县畜牧防疫部门要根据我市防治工作的需要,储备适量的疫苗、消毒药等防治物资。市和各区(市)县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确保物资储备工作落到实处。

七、落实强制扑杀和免疫补贴。对畜牧部门确认,并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养殖者损失的,应按已公布的标准给予补偿,对强制免疫费用,应按规定给予一定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具体落实由市和各区(市)县畜牧防疫部门负责。

八、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我市重点家禽加工、营销企业和家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积极行动起来,与家禽养殖农户联手渡难关。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鼓励家禽加工、营销企业和家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购禽类及其产品,帮助养殖户渡过难关。要督促家禽加工、营销龙头企业履行与家禽养殖农户所签订的合同,切实保证养殖农户的利益。对维护养殖农户利益而受到一定损失的家禽加工、营销企业和家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从市农业产业化资金中适当予以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产业办会同有关部门按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并落实。

九、妥善处理好养殖、加工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或放假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共渡难关。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职工的生活,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和家属,要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应及时给予救济。尤其对下岗职工,要及时开展技能、技术培训,增强其再就业能力。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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