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4〕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4〕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进入全面发展的新时期。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和四川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法律援助是国家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原则的实现而设置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深入学习和广泛宣传《条例》,认真部署实施,依法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领导,从组织上、制度上把这项工作抓落实。要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并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我市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发展。
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体系,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目前,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尚不健全,按《条例》规定还存在差距,不适应社会协调发展和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因此,要按照《条例》规定,尽快健全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已经编委批准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地方,要做到“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办公场所”,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组织和经费保障。市级有关部门和工、青、妇、残等群众团体应积极协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尽可能满足不同层次法律援助对象的需求,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制定法律援助的具体实施方案,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城乡困难群众、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人员,通过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可凭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印制的公函依法进行,有关部门、单位应予接待、配合,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
要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本行政区域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法规、规章,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监督本级的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违反《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具体措施,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机构的数量、分布与资源状况,与所在地人民法院协商确定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等工作衔接方式,保障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队伍建设
法律援助专职队伍是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力量,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的管理、教育和监督,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提高队伍的素质和专业化水平。要组织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发挥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作用,增强法律援助意识,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对象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鼓励引导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人员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法律援助工作涉及困难群体切身利益,是一项“德政”、“民心”工程。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激发和动员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逐步建立以县级法律援助中心为主体、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法律援助网络。
五、建立稳定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为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在安排财政支出时,要按照《条例》规定,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建立经费保障制度,业务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管理并专款专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以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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