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4〕1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4〕15号
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该系统平台在2004年4月30日前建成并向社会提供服务,根据《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成府发〔2003〕38号)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工作安排,现就进一步加快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信息来源于全市20余个市级部门,其建设需要各部门的通力配合和支持,必须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协同配合、分步建设、逐步完成”的建设指导思想。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核心是企业信用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各相关部门既是信息的提供者又是信息的享用者,要坚持按照在统一的交换标准下“谁的数据谁管理、谁负责”的实施原则,保证数据的可靠、客观、及时和有效性,保证整个信用信息数据链的连续性和可维护性,最终建立一个集中、权威、可信、可靠的成都市信用信息资源数据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交流和共享。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分步实施
根据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实际和全市信息化工作的安排,信用系统建设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4年4月30日前建成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本阶段市工商局要确保纳入信用系统数据库中的企业户数不少于5万户,力争达到7万户。同时各成员单位要将2003年度产生并形成的企业信用数据全部纳入系统。第二阶段,2004年6月30日前,以信用信息系统数据为基础,实现企业基础数据的交换与互通。第三阶段,根据本市信息化工作安排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在成都市建立全面的、覆盖企业和个人的征信信息系统,推进成都市信用体系建设上新台阶。
第一阶段任务具体分解为四个方面:
(一)信用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2004年3月10日前完成市级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交换网络平台的搭建工作,涉及本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数据提供和相关协作的22个成员单位要纳入市电子政务外网,通过光纤接入实现这些部门的互联互通,实现市级横向网络的畅通。
(二)基础数据和信用信息数据的清理、整合工作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数据共享的原则,结合《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本单位业务网络数据库的基础数据、相关信用信息数据进行全面的清理、审核、校对、汇总。其中企业的基础数据要以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为准,进行逐一校核、修正、补齐。同时要按照“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对本部门企业信用数据进行全面的挖掘,对在有效期的数据该清理的要清理、该补全的要补全。在2004年4月1日前,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建设协调工作组办公室要求的电子文档交换格式,将本单位应报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报齐、报全,确保信用信息系统的质量。
(三)信用系统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在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中制定和完善各项措施和制度,规范信用数据采集、管理、发布等各项工作,明确岗位职责,扎实推进成都市信用体系向深层次方向发展。
(四)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工作
在2004年4月30日前完成包括应用系统与信用数据库、网络系统、安全体系三大部分在内的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工作。系统平台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组织实施。涉及的22个部门除了按要求做好上述基础数据和信用数据的清理、审核、校对、汇总和报送工作外,要在系统建设前期、建设中协助、配合中标企业完成网络和应用系统数据采集的需求分析、调研、开发和建设工作。由于该项工作涉及各单位的业务网络和相关数据库,从系统安全性考虑,相关单位要配备熟悉业务网络系统的人员进行专人协助,以确保业务系统安全和建设进度。要采取分步实施的原则,2004年4月30日前首先实现工商、国税、地税、质监四部门企业身份信息数据的自动采集和更新,然后逐步实现全市信用系统数据自动化采集的目标。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信用信息系统第一阶段工作涉及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上述阶段目标、任务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本单位信用系统建设的负责人、联络员及熟悉本单位业务网络系统的相关人员。要集中力量、明确目标、确定方法、精心组织、确保质量、按期完成。要制定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和工作目标,责任到人、任务到人,保证任务、责任、人员、时间的四落实。各单位的工作计划、涉及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负责人、联络员及熟悉本单位业务网络系统的人员名单、联络方式等要按要求报送相关部门。
四、具体要求
(一)清理和报送信用信息数据的各部门对本部门的数据进行清理、核对时,应以工商局提供的注册登记信息为准来确认企业身份。企业的注册登记名称(全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项与工商局登记信息符合才能确认为同一企业的数据,其中一项以上不一致时必须进行校对。对名称字段修改时统一在全角方式下进行。数据清理、核对无误后才能向市企业信用信息建设协调工作组办公室报送。2004年4月1日前应完成并报送首次清理、核对的信用数据。
(二)需要报送信用信息数据的部门要严格依照已发的电子文档交换标准,应填写项要全部按格式填写,把应报、该报的信用数据报齐报全;对要求填写的重要指标项内容,如提示、警示主要内容不能过于简单,要简明扼要地叙述清楚,便于行政机关对企业情况的准确把握。第二期数据报送工作要着眼于信用信息质量的提高,增强信用系统共享的实用性。
(三)相关部门要按照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要求的时间报送数据。如漏报、误报或不报,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信用数据采集平台的调研工作,对涉及本部门今后用于信用数据采集的业务网络、数据库等技术方面的问题,要积极配合,让开发单位充分了解。同时,为实现数据的自动采集,各部门今后在新建涉及有信用信息业务网应用系统时必须保留采集接口。
(五)相关部门要在信用系统建设中逐步确定专人做好数据采集终端的维护,搞好信用数据的自动采集或手工报送工作,以实现信用信息的及时更新。
二○○四年二月六日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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