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3〕13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特大事故发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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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特大事故发生的通知》



成办发〔2003〕131号




各产煤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3]6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知》(川府办发[2003]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7月以来,全国全省部分地区煤矿相继发生重特大事故,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巨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紧急行动,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扭转事故多发的局面。今年以来,我市煤矿事故虽然有所下降,杜绝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安全形势有所缓和。但一般伤亡事故仍然不断发生,截止目前,共发生16起事故,死亡17人。顶板事故突出,特别是进入下半年以来,每月均发生二、三起顶板事故,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又日趋紧张。产煤县(市)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到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到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要在近期召开煤矿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强有力的措施。务必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务必把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落到实处,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抓好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产煤县(市)、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负责组织、企业全面自查、行业管理部门复查、相关部门联合监察”的形式立即组织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针对我市大部分煤矿为高瓦斯矿井的实际,重点突出通风瓦斯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治,凡是通风系统和瓦斯监控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标的,由政府依法强制关闭。

 

三、夯实基础,全面达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产煤县(市)政府要按照国办发[2003]58号文件精神,尽快布置本地煤矿安全基本条件审核评估工作。组织煤矿企业对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20条逐条自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整改。凡有一项达不到基本条件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达标。逾期未能达标的,由政府强制关闭。

 

产煤县(市)政府要把本通知及时下发到各产煤乡(镇)和煤矿企业。在10月10日前将本地贯彻落实情况报市安监办。

 

附件: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3]61号);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3]62号)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1: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3]6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住重点,落实责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认真吸取近期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的教训,针对事故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加强检查、严格监管,开展“一通三防”、“雨季三防”等专项检查和监察,特别要加强对高突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矿井和存在“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矿井以及受水害威胁矿井的汛期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停产整顿或依法予以关闭。

 

(一)坚持以“7.15.44”(即7个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市,15个煤矿事故多发县,42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为重点,抓基层、打基础、强监管。15个煤矿事故多发县要制定整改摘帽计划,落实责任,确保进度。42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限期内装备移动抽放系统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凡到期未达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依法完善矿井“一通三防”基础设施,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可靠。严格按照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强化安全管理制度,从根本上有效遏制重特大通风瓦斯事故发生。

 

(三)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在地方,关键在县乡。按照“统一领导、明确目标、分级负责、落实到县、保证进度”的原则,即由省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各市、州政府负责组织,县、乡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确保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一)坚决打击非法和死灰复燃小煤矿。由市、州政府组织,县、乡政府负责,各地要对非法小煤矿、死灰复燃小煤矿、一证多井和无证矿井挂靠有证矿井和破坏浪费资源及环境的煤矿立即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已取缔关闭又死灰复燃的,县级以上政府要予以强制关闭,并对本辖区的矿业开发秩序及安全生产负责。

 

(二)严格开展重特大事故发生地区的煤矿整治。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号)下发后,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乡镇、发生过特大事故的县(市、区)、发生过特别重大事故的市(州)所在地区要严加整顿。

 

(三)加大安全投入,提高装备水平,切实搞好隐患整治。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切实履行隐患整改的主体责任,确保煤矿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在矿区范围划定或采矿许可证颁发之后,须坚持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使用的“三同时”原则。其安全设施(如矿井瓦斯监测系统等)必须依法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经设计审查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证照。

 

(四)加强生产矿井租赁承包的安全管理。生产矿井的井下生产场所严禁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煤矿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煤矿企业必须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三、依法开展煤矿安全评价工作,推动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煤矿实施安全评价、评估是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有力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一)由四川煤监局负责,并会同省经贸委组织实施我省煤矿安全评价、评估工作。2003年对我省年设计能力9万吨及9万吨以上的煤矿进行安全评价。评价结果按安全风险程度分A、B、C、D级,并向社会公开。对A级煤矿,在区域性停产整顿期间可以继续生产,不受停产整顿时间限制;对B级煤矿,在区域性停产整顿中不限定停产整顿时间,可以优先申请验收恢复生产,以保证一批骨干矿井全天候生产,满足社会对煤炭资源的基本要求;对C级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和再评价达到B级以上后才可恢复生产;对D级煤矿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依法吊销有关证照,由县级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从9月开始,由各市、州政府负责组织,对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对设计能力9万吨以下的煤矿进行安全评估。

 

四、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员

 

(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快查、严查、重罚”的原则,加大对煤矿事故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二)凡因政府工作人员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利用职权参股办矿或收受贿赂,包庇袒护非法采矿的,要按照《通知》精神和省纪委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监察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沟通和联系,互通情况,互相配合。市(州)、县政府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通报的停产整顿、关闭矿井、罚款等安全监察执法文书要认真研究,督促落实。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煤矿,市、县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强制实施。

 

(二)省政府将组织监察组分赴各地,明察暗访落实情况。各市、州政府要在11月30日前将本地贯彻落实情况报省经贸委、四川煤监局。

 

 

 

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2: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3]6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7月以来,全国部分地区煤矿接连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巨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紧急行动,采取强有力措施,迅速扭转煤矿事故多发局面。今年以来,我省煤矿也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如2月14日攀枝花市西区大箐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月17日广安市丁家坪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7月份,自贡市荣县度新煤矿、宜宾市珙县洛亥二井煤矿接连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和煤与瓦斯突出重大事故。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并对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6号)以及8月15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紧急电话会议精神,尽快扭转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吸取近期我省及全国部分地区煤矿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教训,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的“落实不下来,严不起来”的问题,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产煤市、州政府要在近期组织召开1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加大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力度的硬措施。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市(州)长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落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发展的生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针对企业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二、立即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按照国务院部署和省政府要求,立即开展全省煤矿安全大检查。大检查要按照“市州政府负责组织,企业全面自查,行业管理部门复查,相关部门联合监察”的原则,围绕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突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注重实效,防止表面化和形式化。

 

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5号令)的要求,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切实履行隐患整改的主体责任,确保煤矿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凡有一项达不到基本条件的,必须停产整顿,限期达标;到期未能达到的,由地方政府强制关闭。

 

各地要立即对非法小煤矿、死灰复燃小煤矿、一证多井和无证矿井挂靠有证矿井的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对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号)下发以后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地区煤矿整治工作进行严格检查;加强生产矿井租赁承包的安全监管,生产矿井的井下生产场所严禁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近期,省政府将组织督察组分赴重点市州,着重检查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煤矿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文书的落实情况;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以及本通知的落实情况。

 

三、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力度,从严追究责任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坚持分类指导、超前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违章现象,特别要加大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监察力度。按照8月15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电话会议的要求,对存在矿井瓦斯治理和“一通三防”等8类问题的国有煤矿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隐患严重的要停产整顿;对42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凡还未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立即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其余高瓦斯矿井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和瓦斯治理有关要求,凡未达到基本要求的,监控装备不具备的,立即停产整顿;凡未经过规定程序,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必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从重处罚;加强对各类煤矿汛期安全的监察,对超层越界和破坏防水煤柱等重大水害隐患的煤矿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

 

凡对本通知执行不力或拒不执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快查、严处、重罚”的原则,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要求,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各产煤县政府要把本通知及时下发到各产煤乡镇和煤矿企业。各市、州政府要在9月25日前,将本地贯彻落实情况报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经贸委,由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汇总后报省政府。

 

附件: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6号)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国办发明电[200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7月以来,全国连续发生多起煤矿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其中,7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2人;7月13日,河南省登封市白坪乡煤窑沟村东风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死亡21人;7月27日,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木石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截至目前死亡27人,尚有8人下落不明;8月11日,山西省大同市杏儿沟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截至目前死亡37人,5人下落不明;8月14日,山西省阳泉无烟煤集团公司三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8人。这些事故的发生,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国务院领导同志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以赴做好抢救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同时要加大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务必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煤矿事故频发势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扭转煤矿安全生产被动状况,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煤矿安全生产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直接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领导同志务必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增强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发展生产建立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之上。各级干部要切实转变作风,靠前指挥,深入煤矿基层,深入现场调查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的真实情况,搞好监督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得到实实在在的加强和改进。

 

二、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级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产煤地区各省(区、市)、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在近期专门召开一次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专题研究提出加大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力度的具体措施。对事故隐患严重的煤矿,要立即采取停产整顿措施,达不到安全生产规定标准的不允许恢复生产;同时,要针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薄弱环节,从体制、机制、投入等方面,采取过硬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势头,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性好转。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发展的生命,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并要经常督促检查,特别是要到煤矿井下检查安全生产的落实情况,负责解决各种问题,确保煤炭企业安全生产。

 

三、深入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等文件要求,对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进行专项整治。认真吸取已发生的重特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以矿井“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火、防煤尘)和杜绝违章生产、违章指挥为重点,加大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凡是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矿井,应该进行瓦斯抽放而没有抽放的矿井,没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高瓦斯矿井,管理混乱,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的矿井,以及7月份以来发生特大事故的地区,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各类煤矿企业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加强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和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四、加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度,严格追究责任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做实。要坚持分类指导,对安全状况较差的煤矿要实施重点监察、跟踪监察。要超前做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违规违章现象,并视其危害程度,发出停止作业、停产整顿、行政罚款等监察指令,对拒不执行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强制执行。对已关闭或停产整顿的煤矿又擅自恢复生产的,一律按无证非法矿井论处,并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煤炭管理、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监察、环保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予以关闭,并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加大事故查处和结案力度,坚决扭转一些地方在事故查处上存在的纵容、拖延和失之过宽的现象。对一个时期以来发生的所有煤矿事故,都必须一查到底,切实做到有责必究、有罪必罚,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受到教育和警诫。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同)要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近期内对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的情况进行专项督察。督察的主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特别是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小煤矿安全整顿的情况;煤矿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监控治理情况;2002年煤矿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对存在差距的,要予以严肃批评和督促整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于9月30日之前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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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成都市,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