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3〕13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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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3〕13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3]6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03]60号)和《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一并贯彻落实。贯彻落实情况请于10月20日前报送市安监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3]6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3]54号)已经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进一步落实我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按照安全生产职责和省政府已有规定,省公安厅负责道路交通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省交通厅负责运输企业和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及道路重大隐患整治工作,省经贸委负责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省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整治由省公安厅、省交通厅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及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省国防科工办负责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整治工作,省公安厅负责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省林业厅负责森林防火安全整治工作,省旅游局负责旅游安全整治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建筑施工安全整治工作,民航西南管理局、成都铁路局分别负责航空、铁路安全整治工作。

 

各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个阶段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落实工作,各市、州政府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本地区10项整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及时分析专项整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加强整治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整治质量,完成整治目标任务。

 

二、认真总结,抓紧落实,务求实效

 

我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通过近3年的努力,集中整治了一批事故隐患,促使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整治不深入、标准不高、巩固不牢、查处不严。

 

道路交通。源头管理还需进一步加强,行车秩序还未得到根本性好转,“三违”、“三超”问题仍较突出,特别是个体车辆和机关、单位车辆;事故黑点仍未得到有效整治,以路为市、以路建城、以路为街的现象屡禁不止,影响道路安全、畅通;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客现象仍然存在。

 

水上交通。《内河安全管理条例》各项规定执行情况不理想,渔船、自用船违章载客时有发生,乡镇船舶沿江停靠现象仍较突出,有的船舶抗灾能力低,安全性能差。

 

煤矿。不少煤矿“一通三防”工作落实较差,非正规方法开采现象严重;工作面顶板支护强度不足问题突出;部分小煤矿仍未实现矿井双电路、双主扇风机;竹篓井下运输现象仍然存在;应上未上的安全监控系统、“三专两闭锁”等欠帐突出。目前15个事故煤矿多发县的1033处煤矿就有580处未按规定设置双电源,514处矿井未配备双主扇风机。390处高、突矿井仅有37个矿井装备安全监控系统,自救器应配10142台实际配备5199台。

 

危险化学品。整治工作总体进展缓慢,重大危险源不清、监控不到位,快速抢险抢救体系没有形成。运输管理不严,事故时有发生,有的还很严重;管理不顺,职责不清,一方面多头监管,另一方面又存在管理死角。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大量老建筑不符合现行消防要求,电线、设备老化,整改难度大。不少公众娱乐场所、大型商场消防设施不齐全,消防通道不畅通,有的堵塞严重;消防隐患整治不彻底,到目前全省仍有3155起火灾隐患未得到整改,尤其是省政府2001年及2002年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还有47起未得到彻底整改(其中公众聚焦场所38起);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投入不足,欠帐多。根据国家规定,我省应建消防站240个,现仅有127个;应配消防车344辆,现仅有308辆;应配举高消防车50辆,现仅有10辆。

 

非煤矿山。个别县、乡和行业主管部门及企业对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认识不足,整治力度不大,无证非法开采和私挖滥采现象仍未根本杜绝,目前全省还有无证矿山近1912个。个别非煤矿山企业没有按要求进行开采,露天矿山开采没有严格按分层台阶、自上而下开采,边坡过高,甚至采用挖神仙洞;井硐开采矿山、巷道断面过大,井巷支护不力,采场大面积空顶作业,严重影响生产安全;矿山通风条件差,对存在滑坡、透水及其他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隐患缺乏足够防范措施。

 

烟花爆竹。管理松懈,安全投入不足,个别地方已关闭的小作坊死灰复燃现象时有发生。

 

其他专项整治工作也存在进展不平衡、整治不深入等问题。

 

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切实处理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和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关系,认真总结分析、针地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根据国务院部署和省政府安排,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再分析、再研究、再部署,进一步完善整治方案,科学安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实效,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贯穿于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长期任务,抓紧、抓细、抓实、抓好。

 

三、狠抓重点,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专项整治的要求,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及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特别是各类个体私营小企业。从解决突出问题入手,坚持标本兼治,探索治本之策,对深化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一)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公安交警部门要研究落实一线交警责任的新举措,继续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及时清理、清除各种违章占道现象。严厉查处各类违章和肇事司机,在各部门和单位的配合下,针对机关、单位车辆事故高发的现象开展有效整顿工作。严把驾驶员考核关,研究和实施3年驾龄司机教育、管理的新办法。交通部门要加强源头管理和道路隐患治理。对客运线路牌、汽车修理、汽车站和运输公司等各种资质,研究严格管理的新措施、新要求,并对相关资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加大对“五不出站”制度的检查、督促力度,在站内管理机制、责任制落实方面采取新举措;认真研究道路疏堵结合,切实解决农民行车难问题;针对大量因路面改善、行车速度提高、安全系数降低的问题,对已改造路段逐一进行分析,研究落实安全行车新措施。建立和完善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定期监测,及时消除病危桥梁;加大道路隐患治理投入,每个县要对危险路段分期安装防护栏。农机监理部门要针对农用车、拖拉机“三违”、“三超”问题,按公路运输的要求开展专项治理,务求在年内取得实效。

 

(二)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治理。进一步加大对客船、客渡船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签单发航规定,在重点渡口和码头实行签单发航规定,确保船舶不超载航行;完善水情搜集和传递制度,各级防汛机构要及时将重大汛情及时传递到下游地区;严格执行封渡和减载规定,凡达到警戒水位的必须按规定减载,达到封渡水位和第1次洪峰通过时必须封渡;加大巡查和监管力度,在集市、节日、集会等交通高峰期要有海事管理人员到现场监管,严厉查处非客船载客、超载运输、冒险航行等违法行为,消除非码头随停随靠、随意上下客现象;花大力气改善客运船舶,提升抗灾能力。渔政部门要坚决杜绝并严厉查处渔船、自用船作旅游船、客渡船的现象。

 

(三)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认真贯彻落实瓦斯治理12字方针。凡不落实瓦斯治理12字方针的矿井,要坚决停下来;凡拒不整改或整改不了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做到“四不准”,即超通风能力不准生产,瓦斯超限不准作业,无风电、瓦斯电闭锁的不准掘进,高沼高突矿井无抽放系统不准生产。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审查和检查,建立安全技术装备的正常投入渠道和检测检验制度。消除边坡过高、大面积空顶作业的现象,杜绝神仙洞开采。严格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对无证非法开采的矿山,进行彻底清理。在认真开展评估的基础上,坚决取缔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和非煤矿山。加强对已关闭矿崇山峻岭的监控,防止死灰复燃。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克服消极等待思想,进一步理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强化统一监管和执法力度。各级负有审查、审批、许可和监管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条件,加强监督检查。负责生产、经营的发证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积极协商,对现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前置性审批提出处理意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全系统识别,登记在册,建立档案,落实责任,加强监控。各地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统计,造册建档,加强监控,并上报省安监局。要按计划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工作,确保达到国家安监局确定70%的目标。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对评价、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指定责任部门或人员,限期彻底整改。建立和完善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监管程序,严格执行危险包装、申报等规定,无包装合格证明的危险品和剧毒品一律不得装船运输。加大对危险货物的现场监视力度,每1艘危险品船在发航前均须经海事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并严格执行签证程序规定,对散装液化船公司进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对逾期未通过审查的船公司的所有散装液化船实施滞留。

 

各地要在3季度内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五)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加强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消防部门要对应设消防站、应配消防车(包括按区或配置举高消防车)和应建消防栓等要求,列出清单,督促地方政府制定计划,限期落实。对公众聚集场所38起尚未完成省政府挂牌督办的隐患必须落实措施,保证年内完成。结合消防通道专项治理,对商场、批发市场、影剧院、歌摆正厅等场所的消防通道和设施进行全面规范。

 

(六)建筑安装安全专项整治。以垂直运输机械、深基坑、脚手架、施工临时围墙为重点,完善工作方法和程序,加强现场管理。按规定严格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深入开展创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活动,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建设。其他行业要根据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采取针对性措施认真整治。

 

各地、各部门要对已经通过整治验收的企业进行回头看、回头查。凡是验收后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以及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限期重新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予以关闭。对于已关闭的要加强监控,严防死灰复燃。

 

在深化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一定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组织开展企业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尤其对矿山、危险化学品、建设施工、道路运输企业等高危行业要通过评价、评估,将企业按安全状况划分出不同等级,运用评价、评估成果实施分类指导。对安全状况差的企业要加强监督,进行重点整治,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评价、评估质量。

 

省级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和各市、州要在10月底前将专项整治进展工作情况报省安办,由省安办汇总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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