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4〕2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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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4〕2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改善我市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条件,切实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市政府决定2004年在全市继续开展深化10个方面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指示精神,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回头看,回头查,再整治”的方法,落实领导,落实责任,落实措施,使全市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

(二)工作目标。通过深化专项整治,关停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取缔非法营运车辆、船舶,进一步消除各类场所、厂矿、路段、运输工具、生产装置的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伤亡事故,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和好转。

二、工作原则及具体措施

按照市政府对2004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专项整治工作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搞好“五结合”(即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矿业秩序结合起来;与调整产业结构和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结合起来;与隐患整治、强化基础建设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与健全法制和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与事故查处、加强作风建设和开展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把好“四道关”(即把好市场准入关、审批发证关、产业政策关、检查验收关)。

按照属地责任与产权归属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和“各级政府领导,部门协调负责,企业自查自纠,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专项整治的牵头负责部门要会同配合单位,提出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内容、阶段性目标和进度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深化国务院确定的“五项”专项整治

1、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切实抓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学习宣传贯彻,依法强化对道路交通的安全监管。按照公安部、国家安监局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创“平安大道”活动的部署和要求,广泛开展创“平安大道”活动,全市创建省级“平安大道”2条,各区(市)县分别创建市级“平安大道”1条。完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机制,对公路客运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实施抄告制度。开展货车、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火三轮”等违章载人和非法营运的专项整治活动。继续推行“交警赶场”的工作方式和委托当地派出所监管交通安全等做法。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暂停超长线路危险路段客运的规定。对重点线路、车种和高危路段实行跟车责任制和乘客安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三同时”审验的规定,道路安全设施必须与道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切实改变道路安全设施滞后于道路建设的状况。加大危桥险路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必须安装波形护栏。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由市安监办牵头组织。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及有关规定,全方位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剧毒物品和石油、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等从业单位。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统一协调,规范培训、发证、检查及执法活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大隐患整治力度,坚决取缔(关闭)非法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严肃查处各类责任事故,促进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工作。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放工作,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杜绝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3、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组织。督促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继续淘汰落后的生产力,关闭破坏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煤矿。对已经关闭的煤矿要防止死灰复燃。坚决取缔非法开采。全面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以“一通三防”为重点,大力推广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完善矿井各项安全监测和防范措施。继续推行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和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所有煤矿企业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都必须取得资格证并持证上岗。凡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进行整治,凡是整治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关闭。杜绝煤矿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伤亡事故。

4、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民爆物品专项整治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烟花爆竹专项整治由市公安局、市中小企业局牵头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3〕2号),切实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继续抓好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整治。坚决打击非法生产和经销烟花爆竹行为,坚决取缔(关闭)非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厂点以及经销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的销售点,严肃查处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管理的违法行为。对已经取缔的非法小火药厂、烟花爆竹小作坊以及经销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的网点,要加强监控,严防死灰复燃。坚持疏堵结合的方针,积极引导烟花爆竹生产户转产。

5、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成府发〔2002〕68号)精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监督管理,大力整治火灾隐患。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发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切实抓好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多家生产经营单位同在一幢建筑物内的,必须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切实消除火灾隐患。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杜绝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继续开展省政府确定的新“五项”安全专项整治

1、森林防火安全专项整治。由市林业局牵头组织。一是要进一步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完善林区单位负责制、国有林区护林责任制、林业职工岗位责任制。二是要加强对重点林区乡(镇)长的森林防火技术培训。三是要切实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重点区域、重点时期要重点防范,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四是充分发挥各级森林防火办公室在森林消防中的行政执法作用,加大巡护密度,加强森林执法检查。五是充实、改善各种监控和救火设备设施,提高扑火战斗能力。

2、铁路、管道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分别由成铁分局、市计委、市市政公用局牵头组织。铁路运输安全要切实加强道口、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建设施工、货物装载以及专用线和专用铁路货物运输等方面的专项整治。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重点抓好城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道口的整治和无人道口的管理,依法取缔非法道口,积极推进道口平改立的工作。

杜绝旅客列车重大行车事故和铁路重大路外责任事故。管道运输安全要重点对辖区内的石油管道、天然气管道隐患进行整治。石油管道隐患整治由市计委牵头负责。天然气管网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整治。

3、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安监办牵头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3〕152号)和省、市有关要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无《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四川省非煤矿山企业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等证照的采矿点,要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尚未通过整治验收的非煤矿山,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经验收仍不合格的应依法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督促已通过整治验收和评估达到A、B级的非煤矿山继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落实隐患整改和灾害防治措施。开展安全评估,完成评估分级工作,实施分级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到今年底,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全部达到合法开采、规范管理、证照齐全的要求。

4、旅游安全专项整治。由市旅游局牵头组织。开展以旅游线路的交通安全、旅游景区景点、旅游景区大型游乐设施、设备安全为重点的整治工作。旅游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旅行社、旅游定点单位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各旅行社经营行为。认真制定旅游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抓好旅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试点及经验推广工作,使全市30%的旅游企业到今年底达到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建设、林业、文化、质监、宗教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切实抓好旅游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5、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建委牵头组织。严把建筑企业资质审查发证关,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禁超级别施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施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严重、工人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的施工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予以处罚。抓好建筑企业安全评估工作,年底前完成50%的建筑企业安全评估工作。抓好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试点及经验推广工作,使全市30%的建筑企业到今年底达到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杜绝建筑施工安全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死亡人数在2003年基础上有所下降。

三、组织保障

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由市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分管市长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办。各区(市)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保障机构,统一领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十项”专项整治工作。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从3月初开始,用8个月时间进行集中整治,10月份进行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回头看、回头查”阶段。从3月初至3月中旬,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回头看、回头查”,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责任,有针对性地制定深化整治的方案。各牵头责任部门要于3月底前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下达有关区(市)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并抄送市安监办。

第二阶段为集中整治阶段。从4月初至9月底,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化整治方案,逐项加以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三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从10月初至10月底,开展自查、检查、督查工作。对于整治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及复查仍不合格者,责令停产停业,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检查验收有全国、全省或全市统一标准的,执行其标准。没有统一标准的,由各市级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并报市安监办备案;各区(市)县要根据国家、省、市对专项整治的要求,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整治检查验收标准。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安全生产“十项”专项整治,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改善我市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条件,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一个重大举措。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以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把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细、抓实、抓好。为推动工作落实,市政府将继续把安全生产“十项”专项整治纳入专项目标管理内容,加强督查督办,严格考核奖惩。

(二)加大投入,强化整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及时整治存在的安全隐患,改善安全生产的软硬件条件。各区(市)县政府和乡镇政府要加大对公共安全隐患整治的资金投入,及时消除危及公众安全的各类重特大安全隐患。严格执行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防止造成新的安全隐患,确保建设项目的本质安全。

(三)搞好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和《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各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安全专项整治,搞好宣传舆论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四)依法监管,严肃查处。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市政府规定的“七不准”,从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从严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行为,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设立安全隐患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及时受理,认真查处。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于2004年10月31日前书面报送市安监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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