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3〕13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三环路外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三环路外河道水环境长效管理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5:17:57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三环路外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三环路外河道水环境长效管理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3〕13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三环路外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成都市三环路外河道水环境长效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主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九日

 

 

 

关于加强成都市三环路外河道水环境长效管理的意见

 

市三环路外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实行三环路外河道水环境长效管理机制,是进一步改善我市河道水环境,巩固河道综合整治成果的重要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当防治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成都市农业灌溉保护条例》、《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河道管理的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三环路外河道水环境长效管理的范围

 

(一)本意见所述河道指:成都市三环路外主要河道(包括主要的灌排渠道)。

 

(二)河道管护区范围:按《水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三环路外河道水环境综合管理内容

 

(一)河道水环境秩序管理:对修建开发水利、整治改造河道以及涉及河道管护范围的工程建设,实行行政审批备案;对改变河道管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性质或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实行监管;对乱修乱建、占压河道、乱排放污(废)水、捞砂取土等各种违法行为实行行政处罚。

 

(二)河道及工程设施管理:负责河道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负责河床的清淤、排障,消除水患,确保行洪安全;负责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和环境用水安全;负责河道绿化设施管护。

 

(三)河道环境卫生管理:设置必要的环卫设施,清除管护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固体废弃物,打捞河道中漂浮物。

 

(四)河道水环境的防污管理:依法划分水功能区,按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建立水质监测报告制度,严格监控污染源,严禁各种污染物进入水体;严格执行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申报、审批制度。

 

三、河道水环境长效管理办法

 

(一)河道水环境长效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将改变水环境脏、乱、差的现状视为己任,将辖区内的河道水环境日常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河道水环境长效管理的职责,切实担负起河道水环境长效管理的职责,并积极探索创新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化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负责编制计划,落实河道日常管护专项资金,建立起目标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具体、协调有效、保障有力的运行机制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切实将河道水环境管护工作落到实处。

 

(二)河道水环境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行政职责,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建管分离、管理科学、高效运转”的要求,组建专业化管理机构,并监督、指导河道管理单位搞好河道水环境的日常管护工作。各级规划、建设、国土、环保、市容、市政、农牧、林业、商贸、工商等部门要实施河道水环境长效管理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到位。

 

四、河道基础设施配置标准

 

(一)各区(市)县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1-3个河道水资源监测站,统一对水质、水量进行监测、预报。

 

(二)河道改造时,应统一规划附属设施的设置,并纳入河道工程建设统一实施。

 

(三)每条河道(段)应视情况设置拦漂设施。

 

(四)河道保护区内因实际需要,可设置果皮箱、垃圾桶等环卫设施。重点河段50米设置一个,一般河段按100米设置一个,其他河道(段)根据人流量的实际进行设置。

 

(五)在临河的居民聚居地应设置垃圾池(台、桶点)、垃圾中转房等设施,设置位置必须在管护区外,便于运输和管理,其设置种类应与垃圾收运方式相匹配。

 

(六)河道与居民区、道路交叉口等人流、车流量较大的地方根据需要应增设保护栏杆、防护网或警示标志,确保行人和行车安全。

 

(七)河道保护区内因实际工作需要,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条河(段)可设置1-2处管理用房或工作用房,设施外形应与河道环境相协调。

 

(八)河道工程设施建设及各类涉及河道保护区的工程建设,按工程建设程序办理。

 

五、确保河道设施常年管护经费的投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市三环路外河道水环境综合管护经费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财政承担,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的管理模式。河道设施常年维护经费投入,各区(市)县可根据以下标准参照执行。

 

(一)河堤设施日常维护费:已衬砌河道:400元/月?公里(单边长);未衬砌河道:500元/月?公里(单边长)。

 

(二)河道清淤费:按每年疏掏一次,河床平均清淤深度0.2米计算:35元/立方。

 

(三)水闸、泵站设施维护费:300元/座?年。

 

(四)河道水闸、栏污栅漂浮物打捞清运费:5000元/处?年。

 

(五)河道管护区清扫保洁费(含水面清洁、垃圾运费):1200元/月?公里(单边长)。

 

(六)河道绿化管养费(含浇灌、施肥、防治病虫害、补值):500元/月?公里(单边长)。

 

(七)河道日常巡查、检查经费:100元/月?公里。

 

(八)工作管理用房维修费(含房室、门窗维修、油漆、外墙粉剧):300元/座?年。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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