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3〕13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宗教旅游场所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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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宗教旅游场所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成办发〔2003〕13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省旅游发展大会和张中伟省长、王怀臣副省长9月4日关于加强旅游市场专项整治的批示精神,按照《四川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集中开展宗教旅游场所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川旅产领[2003]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10月起用一个月的时间,对我市范围内的宗教旅游场所开展集中专项整治,以优化我市旅游发展环境,树立我市安全、健康、友好、规范的旅游形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03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二、整治重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集中一个月的时间对我市范围内的宗教旅游场所进行全面清理、重新登记并公告,坚决取缔非法宗教旅游场所和活动,整顿宗教旅游场所的违规经营活动,严厉打击利用宗教活动欺客宰客的行为,切实净化我市旅游发展环境,树立安全、健康、友好、规范的旅游形象。

 

三、任务分工

 

(一)市民宗局联合市旅游局对符合条件的宗教旅游场所进行重新登记,并于10月底向社会公告。严禁以“保护和弘扬历史文化、民族文化”等借口违反国家宗教政策,擅自新建和恢复寺庙、道观、教堂和“家庙”等宗教场所,严禁将现有寺庙等宗教场所和相关经营活动承包或变相承包经营。

 

(二)市民宗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要完善工作制度,对合法的宗教经营场所和活动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乾地审批并备案,并向社会和游客公告;督促各宗教经营单位履行报批手续,所有的活动项目要明码标价,在显著位置告知游客。

 

(三)对宗教旅游场所周边环境进行整治:

 

1、所有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地点,对乱停乱放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

 

2、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3、对看相、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由公安机关依法取缔;

 

4、对流浪乞讨人员由民政部门依法处置。

 

(四)对不符合国家宗教政策规定、有欺客宰客行为的:

 

1、非法经营场所和活动由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民宗局负责依法关闭和取缔;

 

2、触犯刑律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3、违规宗教场所和神职人员由市民宗局依法处理;

 

4、对不符合国家宗教政策规定、涉及违纪的,由主管部门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市旅游局加强对旅行社、旅游团队接待活动的督促检查。各旅行社只能将市、州以上宗教和旅游部门公布的、合法的、已对外开放的宗教场所作为旅游点,同时,严禁强制游客进入宗教场所和参与宗教活动;旅行社及其使用的导游应对旅游行程中涉及的宗教场所向游客作出明确的告示和讲解,并作好国家宗教政策的宣传,严禁传播封建迷信思想。

 

(六)对于发现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串通非法人员和在违规宗教场所欺诈、胁迫游客的,各职能部门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1、旅行社和导游人员违反规定的,由旅游部门依法处理;

 

2、运输经营单位和驾驶员违反规定的,由交通(运管)部门依法处理;

 

3、景区讲解员违反规定的,由文化、建设等景区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4、欺诈、胁迫游客的非法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5、宗教经营单位不按照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容留非法人员胁迫、欺诈游客的,由宗教部门依法处理。

 

(七)请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积极配合,进行正确的旅游舆论引导,强化游客理性消费意识,加强游客监督和舆论监督,对涉及宗教旅游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事先征得市旅游局同意后,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

 

四、工作要求

 

此次宗教旅游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市政府一级目标管理,各区(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协调主项整治行动,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该项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按照任务分工,抓紧落实各项工作。

 

市目督办、市旅游局从10月中旬起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相关单位于11月5日前将本单位开展该项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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