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3〕9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参与农村扶贫开发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参与农村扶贫开发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成办发〔2003〕9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扶贫开发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改革开放进程中,针对农村发展不平衡的实际,为逐步消除贫困,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而采取的重大战略决策。扶贫开发是党和政府的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鼓励企业参与农村扶贫开发,现就我市投入农村扶贫开发的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地政策
(一)参与省确定的127个贫困村或市确定的100个经济发展缓慢村扶贫开发的企业,到贫困村、缓慢村所在乡镇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或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所需的用地,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集体土地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解决场地。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国土部门优先进行安排,区(市)县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可返还一定比例用于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
(二)对参与农村扶贫开发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生产用房及仓库的新增建设用地,要优先纳入年度使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的外,其余的可缓交3年。
(三)鼓励企业到贫困地区独资开发或同贫困村、缓慢村联合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资源(简称“四荒”)。具有土地开发后备资源的贫困村、缓慢村可向国土部门申报造地计划,国土部门应优先进行安排,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投入支持。
二、税收政策
(一)企业通过本市非营利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捐赠的资金,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参与农村扶贫开发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开发“四荒”,从有收入当年起,免征3年农业税。
(三)参与农村扶贫开发的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业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业单位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所得税。
(四)参与农村扶贫开发的企业从事商品粮、棉、油、肉、竹等农产品基地建设,从事农作物种子(种苗)和果、茶、桑、中药材等多年生经济作物良种繁育、优质产品开发以及发展养殖业等,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参与农村扶贫开发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3至5年所得税。
(六)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生产林木种子(苗木)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七)参与农村扶贫开发的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直接生产销售的初级农产品,从事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产品批发和零售的,按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八)企业或农产品营销大户向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其增值税可按规定依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行税额。
三、金融支持
(一)金融部门应支持企业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在贷款上简化抵押、担保手续,降低评估、抵押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或非全额担保贷款,扩大授信额度。经金融单位审查,符合贷款条件但贷款抵押物不足的企业,由成都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担保。
(二)参与农村扶贫开发的企业在贫困村所在县(市)建设农产品规模生产基地、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市场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农业银行贷款部分,经市财政和扶贫部门审核并上报批准,可享受扶贫贴息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统一执行年2.88%的优惠利率。
(三)参与农村扶贫开发的企业符合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条件的,经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市上优先给予资金扶持。企业到贫困村或缓慢村建立种子(种苗)繁育、科技示范推广基地,发展名、特、优、新和绿色农产品生产的,市级财政支农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要给予优先安排。
(四)企业到贫困村、缓慢村招收农民工一次达10人以上的,县级劳动部门应按企业要求对招收人员进行就业前培训,其培训费用由县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四、宣传表彰
(一)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对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做出成绩的企业进行跟踪报道,宣传他们的经验和先进事迹,以提升企业的形象和社会知名度。
(二)为表彰企业参与农村扶贫开发所作出的贡献,市上每年将评选扶贫开发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由市上给予表彰,在《成都日报》上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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