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3〕7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办发〔2003〕77号
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2]39号)精神,现就各区(市)县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印发下岗人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岗人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成银营发[2003]5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县应根据成委发[2002]39号文件的要求,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基金规模可根据实际需求和财政状况自行确定。担保基金委托各区(市)县政府出资的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运行,也可组建由政府出资的新的担保机构。对确无条件自行组建担保机构的区(市)县,其所建立的基金,可委托成都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公司)运作。市担保公司为各区(市)县单独建帐、管理和使用。担保公司受委托运作的担保业务,按照《办法》规定的担保费率即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由各区(市)县政府全额向担保公司支付,不得向下岗失业人员本人收取。
二、贷款利率按《办法》规定执行,属于贴息范围的微利项目,由各区(市)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按《办法》和《通知》规定的程序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和劳动保障局,由市财政局统一报财政部驻四川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
三、担保基金自行运作的区(市)县,贷款申请及审批程序可参照《通知》规定执行。委托市担保公司运作的,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办理。但在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前,贷款申请人应先向所在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在收到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贷款申请书、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推荐书、个体工商执照、项目计划书以及担保公司需要资料后,应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签署推荐意见后上交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四、贷款申请人获得贷款后,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及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监督其按规定使用贷款,真正用于自主创业,并督促其按计划还款。
五、经市政府同意,成立成都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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