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3〕8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5:05:34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成办发〔2003〕8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各地大量使用过氧乙酸、含氯化合物等危险化学品。由于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大多具有爆炸性、燃烧性、氧化性、腐蚀性和有毒性等特性,因使用不当,监管不力,近期相继在北京、上海、昆明等地发生了火灾、爆炸、容器破裂等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四川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加强对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的精神,为防止类似事故在我市发生,确保防治工作顺利进行,现不加强对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的安全监管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正确认识防治非典和安全生产的关系,增强“两手抓”的自觉性。各区(市)县、各部门必须清楚地认识到,防治非典和安全生产工作本质上有一致性,都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根据利益;同时,搞好安全生产既是经济建设的前提和保证,也是防治非典工作顺利进行的客观需要。因此,在防治非典这一特殊时期,我们始终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动摇,特别要抓好涉及非典防治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确保万无一失。

 

二、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过氧乙酸》(GB19104-2003)、《过氧乙酸包装要求》(GB19105-2003)等国家准要求,对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严格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三、要加强对用于非典防治的过氧乙酸、含氯化合物等消毒剂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生产用于非典防治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严格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严禁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产品;对那些仓促上马、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或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生产的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坚决以关闭;对那些不向用户提供一书一的企业或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产品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要加强对经营过氧乙酸、含氯化合物等消毒剂单位的监管。各经营单位必须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特别是商场、超市等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到市安监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销售。禁止使用和销售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各类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零售单位要如实告之消费者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

 

五、要加强对运输、储存企业的监管。用于运输防治非典的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人员,必须有相关证照,严禁无证车辆、人员运输,严禁使用移动灌体运输这类物品;储存用于防治非典的危险化学品单位,要加强安全管理,要严格按照其化学特性配置储存,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做好服务工作;严禁将过氧乙酸、含氯化合物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在非危险化学品库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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