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5:22:16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农牧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安监办、市环保局和市总工会报送的《成都市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成都市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



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农牧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安监办、市环保局、市总工会:



按照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局、环保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41号)精神,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成都市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卫生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局、农牧局、中小企业局、工商局、税务局、安监办、环保局和总工会10部门组成的市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专项整治达到以下目标:



(一)对全市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进行全面清理排查,进一步摸清我市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的底数,掌握职业病危害等现状,对职业卫生、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开展专项检查。



(二)在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彻底整治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粉尘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强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病健康检查等工作,使之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三)建立有效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工伤(事故伤害与职业病)保险制度,规范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用工行为和生产经营行为。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原材料,推广健康、清洁生产。



(四)通过实施综合整治,探索治本之策,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以维护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安全等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整治范围



(一)各区(市)县所辖的街道、乡镇、村民委员会所属的从事生产、经营、加工、维修等领域的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二)对建材、煤炭、轻化工(箱包加工、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装饰材料生产)等存在粉尘、有毒有害作业的行业作为整治重点之一。



四、区(市)县政府职责



各区市(县)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对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街道、乡镇、村委会和各部门的责任,摸清本底,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整治,建立起县、乡、村三级职业病防治的长效管理体系,收集、汇总和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街道、乡镇、村委会要建立“一把手”负责制,按照专项整治要求,在卫生、劳动、安监等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对有关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进行逐一清理排查,登记造册,组织有关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开展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权益保护等知识的宣传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参与职能部门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按照职能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时上报。



五、部门职责



全市卫生、劳动保障、公安、农业、乡企、工商、税务、安监、环保和工会等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工会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多管齐下,形成综合整治的强大合力:



(一)卫生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所涉及的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督促其组织所用务工人员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开展有毒有害作业现场的监测,指导其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病防治档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疑似患有职业病的进城务工人员,认真组织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简化手续,方便进城务工人员就诊。对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特别是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向劳动者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未配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关闭。



(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强化劳动合同中的职业病防治内容,积极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乡镇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要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支付待遇。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或个人,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由其承担所需费用,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责令立即支持,并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三)公安部门依法保障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对阻挠执法的企业和人员进行查处。



(四)农牧部门及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乡镇企业管理的监督检查,与街道、乡镇和村委会一道,在卫生、劳动、安监、工商等职能部门的配合下,做好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的清理排查、收集和汇总工作,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



(五)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对无照或超范围等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对在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经整改符合条件后,予以办理或重新办理工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取缔。



(六)税务部门负责对纳税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查处逃税问题,对未依法纳税的,除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外,还要依法给予处罚。



(七)安监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设施及措施的监督检查,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含职业病死亡)的,依法予以查处。



(八)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的监督检查,对造成大气、水质等环境污染,给周边群众造成影响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限期整改。



(九)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积极开展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障宣传活动,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权利保护,结合实际帮助其建立工会组织;接受群众举报,提供整治线索,协助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督促业主按《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等的要求对其职工提供职业病健康检查、个人防护用品等权利。



六、整治要求



(一)各区(市)县政府要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将工作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街道、乡镇、村委会和各部门,并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按照附表1、2的要求对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的清理排查和登记,要求用人单位对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清理排查的基础上,围绕重点领域行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集中整治,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改善劳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二)在集中整治中,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违法经营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对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存在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隐患、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对作业方式极其落后,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决不手软。对违反有关法律、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各区(市)县查处的大案要案要及时上报,并向社会通报,以儆效尤。



(三)积极开展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障宣传活动,把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权益保护等知识的宣传材料直接送到业主和进城务工人员手中,最大限度地将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提高进城务工人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四)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对一切忽视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要予以揭露,公开曝光,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



(五)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患有职业病的进城务工人员,各区(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给予关心,妥善处理,使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政府在专项整治中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有禁不止、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工作进度



(一)10月底前,为自查自纠阶段。各区(市)县务必于11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阶段清理排查工作的文字总结和附表1、2上报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11月至12月中旬,为集中整治阶段。市政府将于12月上、中旬组织督查工作组,对各区(市)县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三)12月下旬,为总结上报阶段。各区(市)县政府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后,将文字总结和附表3、4上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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