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3〕7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3〕7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3年5月)
为了营造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法制政策环境,全面推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现就放宽市场准入、强化政策支持、改善投资环境、创新执法方式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减少投资限制,拓宽民间资金转化为民间资本的渠道
1、放宽公司实收注册资本限制。投资者申请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能一次性到位的,其首期实收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投资者申请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技术开发应用、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实收注册资本达到30%以上的允许注册。投资者对注册资本不足部分应当在3年内补足,并承诺以其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承担法律责任。
2、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在25%以下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按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审批和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
3、放宽对企业集团的登记限制。对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制放宽为1000万元;对集团母公司和母公司的参股、控股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的限制放宽为2000万元;允许注册资本在2000万以上的企业在其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
4、放宽对投资主体的限制。凡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无明令禁止或限制的投资领域,允许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法人、其他法人(如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经登记的持股会、集团资产管理组织等)在内的各类主体投资兴办企业。允许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作为中方投资者,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5、本市以外的公司制企业来蓉投资注册资本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时未落实共同投资方的,可先按其子企业办理登记注册,但企业应当在1年内完善相关法律手续。
6、放宽企业对外投资限制。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专业性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母公司对外投资可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但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100%。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实收资本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即可核定“投资、融资租赁、融资担保”等经营范围。积极支持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产向企业投资。
7、放宽投资方式限制,灵活处理无形资产的投资问题。投资人除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外,允许以版权、特许经营权、知名商号或字号(认定办法地制定)、经营策划方案、劳动技能、企业内部债权、在建工程等对企业投资,享受投资权益,投资价格或数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需要登记为注册资本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的规定。
8、放宽经营范围限制,拓宽企业自主经营范围。对于无需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只须申报拟从事的主业项目,其他项目完全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主要经营项目后核定“其他无需许可证或者审批的合法项目”。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选择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经营项目。
9、对于一些具体审批规定不明确,但法律、法规又未明令禁止的新兴经营项目(如足浴、家教、导医服务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申请并参照相近经营项目予以核定。
10、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积极推进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行。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行政审批,由市工商局提出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后实行。
11、原企业法人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其涉及许可审批经营项目的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仍然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核准其保留相关经营项目,企业应及时向审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2、放宽企业使用市级名称限制。凡我市企业都可以申请使用含“成都”的企业名称,不再审查其注册资本或者投资数额。对企业申请冠国家级、省级以上名称的,积极予以帮助、协调。
13、简化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审查手续,企业、个体工商户只需提交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并对所提交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4、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蓉投资,暂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可以发给标注“筹建”字样的营业执照,筹建期最长为1年;对暂时没有企业固定办公场所的,可由招商引资单位出具场所证明作为企业经营场地予以登记。企业具备条件后应及时换发营业执照。
15、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兴办各类市场,举办各类商品展销会、贸易洽谈会和科学技术成果交流会。引导原有市场逐步纳入企业登记管理,实行企业化经营。
16、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可识别性的字号、商号、企业标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实施相关保护。
17、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品牌合作、特许经营、加锁配送等 现代流通方式和经营模式,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工商部门对连锁企业总部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其门店可使用总部原有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复印件,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注册。
18、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及农村产业结构、企业所有制结构调整,简化企业改制登记手续。对前述放宽企业限制所涉及的所有登记手续,企业应提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工商部门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性审查。
19、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走“专、精、特、新”的路子,形成产业链和具有地方特色的区域产业群。鼓励、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强化质量管理,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四川省、成都市著名商标的非公有制企业,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二、宽严结合、规范执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0、坚持罚教并重、重在规范的执法原则,公正执法、诚心规范、细心服务。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中,对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违法行为,当事人能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性质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当事人能够积极纠正并消除不良后果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危害人体健康、有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和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各类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查处,以维护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
21、规范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核审、执法”四分离制度,完善执法监督机制,确保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对一般经营主体的例行检查,1年内不超过两次,但各级政府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按要求执行。同时将走访服务与市场巡查有机结合起来。
22、建立非公有制经济重点企业“打假维权”网络,完善与企业联合打假机制,努力解决异地“维权难”等问题。帮助个体、私营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和相关制度,加大对注册商标保护工作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创新服务观念、改善服务方式、为企业提供周全的服务环境
23、大力开展亲情服务,树立热情周到的服务形象和便捷高效的工作形象。为方便企业及群众办事,在市工商局及各区(市)县工商局的登记窗口实行朝九晚五的工作制度。
24、全面推行企业登记“一审一核”制。一般登记程序由原来的“窗口受理、办事员审查、处长(科长)审查、报局长审核”四个环节减为窗口审查员受理审查和核准员核准两个环节。明确审查员和核准员职责,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和登记质量。
25、改革企业年检制度,全面实施“一审合格”制,企业年检由原经办人、处长(科长)、分管局长三个环节审查,简化为经办人一人审查合格即可;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企业年检不需再提交审计报告。积极推行对个体工商户的“滚动验照”制度。对省、市重点骨干企业,以及有多项信用业债的企业,落实“企业免检”待遇,免除申报年检的实质性审查。
26、在外商投资企业及有一定规模的内资企业和各招商引资机构中设立工商联络员,建立工商事务办理快捷通道。联络员人选由企业、招商机构推荐,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聘任后发给《工商联络员证书》。
27、各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受市工商局委托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进行初审,并将登记材料及时上报市局核准。
28、认真落实《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切实推进企业态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用警示机制,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29、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面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培训,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提升整体素质,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创业技能。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表彰制度,定期表彰诚实守信、依法纳税和提供就业岗位多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30、加强政风建设,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执法监督和行政监察,进一步增强以企业为主体的服务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和服务方式,减少审批环节,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寓管理、检查、监督于服务之中,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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