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3〕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牧局关于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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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牧局关于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3〕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农牧局《关于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成都市农牧局

 

近年来,我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农村政策,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作为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和市场主体的地位进一步确立,农民为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保护自身经济利益,促进持续增长,自愿成立了以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组织为主要类型的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内提供各种服务,对外参与市场竞争。为了积极发展和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我市农业发展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加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近年来中央和省市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按照农业部《关于推荐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单位的通知》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工作方案》(农办经[2002]4号)及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加强管理指导的通知》(川农业发[2002]1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户分散经营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组织农民从事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是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课题。近年来,农民自愿基础上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对成员提供服务为宗旨,以生产经营活动为纽带,以销售、加工环节的合作为重点,以维护成员利益、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农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较为理想的组织形式。实践证明,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织载体,是提升农业组织化程度的重要途径。

 

从我市近年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连接市场和农户,发挥中介作用,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推进农业产业化,解决千家万户分散经营与统一大市场的矛盾,推进一二三产业互动,城乡经济相融;二是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三是有利于优化配置资金、技术、人才、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开拓农业市场,促进社会分工,提高农业专业化水平,加快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四是有利于发展农村生产力,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五是有利于各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更有针对性地指导农业生产经营,更有效地调控管理农村经济。实践证明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既是对农村生产关系的完善和调整,又是对农村改革发展的深化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于推进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跨越,加快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总的看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势头良好,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离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全市发展不平衡、步子较慢、管理不够规范,组织化程度较低,关联度不高,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影响我市农业产业化进程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一大制约因素。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势在必行。各级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站在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程,制定发展规划,采取积极措施,狠抓落实,抓出成效。

 

二、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总体要求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当地农业资源优势和区域优势,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农民经济化程度,走“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路子,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支柱产业和发展特色农业,促进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四项原则:一是自愿的原则。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入会(社)自愿、退会(社)自由,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组织,力戒“官办”特色。二是“民办、民管、民有、民受益”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组织,要始终坚持政府引导,农民创办,自我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所有财产归全体成员共同所有,要依法维护其所有权、收益权和管理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平调。三是惠顾会员原则。要坚持不以盈利为目的,对会员实行优惠。四是积极稳妥的原则。我市各地自然、经济条件差异较大,不同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组织特点,在发展上不能一刀切,不搞行政命令,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势利导,成熟一个,建立一个。

 

三、积极发展多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边发展边规范的思路,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和积极发展多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地要紧紧围绕市场需求,大力发展农村专业生产和流通,培育农业的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和区域经济,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快一些,可以打破城乡、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推进多渠道、多领域、多层次、跨区域的联合与合作。

 

从组织形式看,主要发展三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是农民专业协会型。主要是引导从事某种专业生产或经营的农民,在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供应等环节,联合组建合作经济组织。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型。主要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农民为主体,参照国际上合作社的作法,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创办合作经济组织。这种合作经济组织,与会员紧密联系,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三是农民股份合作组织型。主要是引导从事专业生产或经营的农民,在保持合作制基本特征的基础上,引入股份制,推动资本、技术、劳力、土地等生产要素的重组,实行按股分红与按劳分配。这是一种新型的合作方式,要积极探索和发展。

 

各级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引导,密切配合,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涉农基层部门和单位要切实转变观念,转变职能,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业市场,组织农村各类“能人”,积极创办农业专业生产与技术服务、农产品购销与加工、农业科技与中介服务等方面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当前,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指导,切实规范管理,抓好试点工作。在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由点到面,循序渐进,努力推动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四、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

 

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尚处于探索发展的初级阶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着力培育,推动发展

 

(一)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社会团体法人条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不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各有关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应简化手续,加快办理,并减免有关规费。

 

(二)加大财政、税收和信贷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在财政支农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其成员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营业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的范围免征增值税。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部门要积极安排贷款,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贷支持。

 

(三)加强组织引导和管理服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组织引导、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的职能作用,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并逐步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与运行机制。要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备案制度、统计报表制度和督导年审制度,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处理好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通过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进一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土地、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相到促进,共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发挥组织优势,围绕专业生产经营,积极创办社区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五)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和引导作用。要大力扶持、培育和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先进典型要予以表彰、奖励。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积极研究制订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健康发展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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