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3〕3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机局关于扶持发展个体私营农机业主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机局关于扶持发展个体私营农机业主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3〕3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农机局《关于扶持发展个体私营农机业主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民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扶持发展个体私营农机业主的意见
成都市农机局
个体私营农机业主直接面向农村从事农机化服务,对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5号)要求和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支持发展农机事业,促进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农业机械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购买先进适用的农机产品,提高农机化装备水平
市和区(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项基金,市财政每年要拿出一定的导向资金,积极引导鼓励农民购买先进适用的农机产品。重点是新型节水灌溉设备、能大幅度提高产品附加值的精(深)加工、干燥、储运和保鲜设备,能提高大宗农产品劳动生产率和产品品质的生产全过程机械化成套设备,以进一步提高全市农机化装备水平。对农民购买属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资源保护、推广农业新技术、节本增效的新型农机产品,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提供信贷支持。同时,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部委的政策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二、合理配置资源,扶持发展农机化服务组织和专业大户,支持研发农机新产品
各地要充分整合现有农机资源,积极引导扶持创办多元化的农机服务实体,走联合经营、共同发展的道路,以增强活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农机化服务组织创办的各类农机服务实体可免征所得税,对农机产品继续使用13%增值税税率征税的优惠政策。市和区(市)县财政要在支农资金、贴息贷款等方面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发展农机化服务组织。
各地要支持农机新技术、新产品开发。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要将农机工作作为重点之一,给予支持。农机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的规定执行。
三、加强引导,提高农机私营业主的市场竞争力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大力推进农机体制改革,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机私营业主,加强技术、信息、咨询和中介服务,为农机私营业主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扶持农机私营业主的重点应放在支持适度规模经营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深加工及机电排灌方面。优先发展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及营销专业大户;重点发展机耕、机收、烘干、运输等农业机械化服务专业大户,以解决当前农户面临的耕作、收获、烘干难的问题。
对农机从业人员要加强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持证上岗,避免发生安全事故。要不断推进农机标准化建设,加强对农机产品质量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农机产品,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农机化事业健康发展。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