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3〕7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办发〔2003〕7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现就我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请与《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免交《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财政、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质监、文化、交通、环卫、烟草等涉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部门,应按《通知》的要求,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市级有关部门应将免收的各项具体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办理收费的场所进行公示并报同级物价部门和再就业办公室。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应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布,同时公布咨询、投诉电话,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便于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
三、财政、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质监、文化、交通、环卫、烟草等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的有关收费单位按照《通知》的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严禁以收取培训费、资料费或订阅报刊等名目变相收费。
四、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要求,高度重视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作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切实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要加强对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和乱收费的单位和当事人,要予以严肃处理。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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