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2〕15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办成都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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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办成都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成办发〔2002〕15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的基层、基础工作,现将市安监办拟定的《成都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成都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二年十一月)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乡镇长和相关副乡镇长及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依法对本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三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日常工作由经济发展办公室或相关机构承担,不另设办事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和水运监察任务特别重的乡镇,由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出驻煤矿安全监察员和船舶监察员,使用事业编制,其人员实行易地聘用。有船的乡镇应建立船舶安全管理站,并配齐专兼职船管员。区政府要向街道办事处派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落实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以适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村(居)委员会要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小组。

 

二、规章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船舶的乡镇要建立健全乡镇、村、船主三级乡镇船舶安全工作体系,逐级签定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有完善的考核办法和考核记录。

 

乡镇(街道)要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的基本工作制度:

 

1、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2、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

 

3、事故隐患排查管理抽,度。

 

4、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

 

5、安全生产例会(会商)制度。

 

6、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7、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8、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9、煤矿安全监察员和船舶监察员易地聘用制度。

 

10、安全生产告诫制度。

 

11、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12、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乡镇(街道)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总结。乡镇(街道)和村(居)委员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乡镇(街道)和村(居)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对本辖区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并有决议、有检查、有落实。建立乡镇(街道)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本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

 

乡镇(街道)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的基本工作台帐:

 

1、安全生产会议台帐。

 

2、安全生产检查台帐。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台帐。

 

4、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5、特种设备台帐。

 

6、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台帐。

 

7、事故管理台帐。

 

四、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

 

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实行“三定”(定计划、定措施、定责任人)。排查危险源,排行危险源监控法,落实监控措施、监控责任。乡镇(街道)应当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报上一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要建立安全生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乡镇(街道)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村(居)委员会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有完整的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加强本辖区内交通、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危险化学品、建筑、矿山等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管理,按规定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有治理工作方案和总结。督促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定期检测率达100%。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用于隐患整改和发送劳动条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整改工作,整改率不低于95%;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实施跟踪监控。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培训率达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率达100%。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有方案、有计划、有总结。运用广播、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科普教育,普及安全知识。

 

七、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经过“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审验。

 

八、事故控制目标

 

杜绝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一般事故控制在目标范围之内,事故统计报告应准确及时。

 

本规范与《成都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达标考核细则》同步实施。每年组织考核一次,考核采用百分制,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85分以上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凡得分90分的乡镇(街道),区(市)县政府给予安全生产奖励,凡得分低于80分的乡镇(街道)为不合格,责令整改,取消当年度各类评比资格。本规范由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并对达标考核工作进行验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达标考核工作进行督查,如发现在达标考核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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