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2〕14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2〕14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全国危险化学品泄露、丢失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翻车等事故时有发生,并呈逐年上升势头,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国务院于今年2月专门修订颁发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并决定在全国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监管局等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2]327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2]19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成办发[2002]12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重点,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整治,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市场秩序,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消除事故隐患,健全防范措施,促进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根本好转。
二、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环节。
(二)整治的重点
1、剧毒化学品和液化气体从业单位,包括剧毒化学品、液化气体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
2、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以及不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3、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从业单位。
4、严厉打击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各种违法犯罪的活动。
三、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及责任单位
(一)整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
1、凡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企业,一律取消生产资格,予以关闭,吊销其营业执照。此项工作由市经委、市化工协会牵头,市安监办、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协助。
2、凡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和单位,依法予以查处。此项工作由市质监局、市化工协会牵头,市安监办、市公安局协助。
3、凡不符合有关安全、环境、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使用氰化物的各类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企业,要予以关闭,吊销其营业执照。此项工作由市经委、市公安局、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有关行业协会、市环保局协助。
4、其他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按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进行整顿。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办牵头、相关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方案制定和整顿工作。
5、依法取缔关闭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废弃物处置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卫生局协助。
(二)整顿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
1、按照《条例》和国家标准的规定,重新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经营场所、经营设施、从业人员素质及安全管理措施等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销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资格,吊销营业执照。以上工作由市安监办负责,市工商局协助。
2、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实行严格管理,从严审查有关资质条件,督促企业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市安监办协助。
3、坚决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经营场(点)和销售网点,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行为。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监办协助。
4、液化气经营市场整治由市公用局牵头,市安监办协助。
(三)深入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整治
1、全面贯彻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认定制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和单位要强制停止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道路、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道路、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由市交通局负责;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由成铁分局负责。
2、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组织对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及其负载的槽罐、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从严核发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负载的槽罐和其他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明,从严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审验。
3、要对剧毒化学品运输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管理,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措施和责任,并加强监管;坚决禁止在内河、内湖进行剧毒化学品运输。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市交通局协助。
(四)整顿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管理
1、严格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成办发[2002]122号),对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作运输工具的槽罐)实行定点生产。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办牵头、市质监局协助。
2、危险化学品生产、分装企业和单位必须使用定点企业生产并经国家法定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作的产品,不得采购和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使用中的压力容器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严格的定期检验制度,以上规定执行情况的查处由市质监局负责。
(五)整顿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1、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都要按《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进行对照检查和整改,切实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鉴制度。此项工作督查由市安监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协助。
2、对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管理,要建立健全生产、储存、使用、销售和购买等各环节的登记,加大检查力度,严防丢失、被盗。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
3、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要加强教育培训,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六)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强化监督管理
各区(市)县、各部门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本地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建立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各区(市)县政府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化学事故应急预案、逐步建立起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市级各部门要按通知分工要求,尽快制定周密详细的单项整治方案,确保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四、专项整治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从10月开始,大体利用4个月时间,集中进行整治,2003年3月上旬基本结束。2003年2月,由市政府组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 是组进行检查验收,同时准备接受国家、省上检查。
专项整治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和组织部署阶段。从10月25日至11月上旬,各区(市)县、各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要求;同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制定实施方案报市专项整治办公室,做到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第二阶段为调查摸底和企业自查阶段。从11月上旬至12月下旬,各区(市)县、各部门要组织开展调查,摸清本地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及重大危险源数量分布,确定本地区、部门整治的重点,并同时要部署、指导企业(单位)对照《条例》和有关标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第三阶段为集中整治阶段。从12月下旬至2003年2月底,各区(市)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市级各部门牵头单位要开展检查和集中整治工作。对自查整改达不到《条例》和有关规定要求的或者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责令其立即停止整顿。对整治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对被责令整改的企业,经整改后达到有关要求的,须经省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要依法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严肃查处拒不执行《条例》规定,顶风违纪、违规的单位和责任人。
第四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从2003年2月底至2003年3月上旬,市政府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准备接受国家和省政府的检查验收。
五、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要从落实“三个代表”的高度来认识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市政府决定成立的唐川平副市长任组长的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区(市)县政府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挂帅,经贸、安监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督查;要层层落实责任,扎实工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住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依法整治。
(三)明确职责,协调行动。我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由市安监办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指导和协助。各区(市)县、各部门要按成办发[2002]122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整治工作要立足治本,搞好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做到双管齐下,要把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进而达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长治久安的目的。
(五)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开展宣传,普及安全知识;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传输论监督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群众积极参加和监督,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
(六)严格纪律、依法问责。各有关审批、许可和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要严格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成都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组 长:唐川平 副市长
副组长:毛志刚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庚文 市安监办主任
成 员:何建生 市公安局副局长
康彦文 市经委副主任
周 蓉 市质监局副局长
杨建德 市监察局副局长
喻林霞 市交通局纪检组长
刘 军 市卫生局副局长
张文贵 市工商局副局长
曾 军 市环保局副局长
肖金文 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罗连成 市贸粮局副局长
漆玉水 市安监办副主任
谯续俊 市化工协会副会长
喻 平 成铁分局副局长
陈 立 市邮政局副局长
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办,主任由漆玉水同志兼任。
联系电话:86610654,86754380(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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