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3〕2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开展集中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动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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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开展集中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动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3〕2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工商局《关于开展集中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开展集中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动的意见

 

 

 

市政府: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即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的颁布实施,对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从源头上治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一、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重要性

 

长期以来,无照经营行为逃避监管,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甚至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影响社会安定,有的已成为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窝点或者各类重大事故的隐患,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同时,无照经营造成了宏观管理和宏观决策所依据的相关信息失真,影响了政府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导致国家税费流失。过去由于缺乏明确有力、操作性强的相应法律依据,无法有效地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导致无照经营行为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地方还比较普遍。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开展集中查处取缔行动,将有利于深化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的投资和发展环境,保护守法企业的正当权益;有利于摸清企业底数,科学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有利于夯实税收基础,打击偷税漏税,强化税收征管;有利于规范商品(服务)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为目的,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履行工商行政管理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积极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在整治中,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部署,坚持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与加强日常性管理相结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进一步规范经营秩序,净化市场环境。

 

三、查处取缔的范围和重点

 

(一)查处取缔范围: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查处取缔重点区域:以五城区及高新区内各主要商业街道、社区(含学校)、城乡结合部、商品交易市场、各类集贸市场性质的商城、商厦及郊区(市)县城关镇和农村场镇等生产、加工、商贸场所为重点。

 

(三)重点行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业以及其他经营行为须经许可审批的行业。特别是对从事成品油、药品、医疗器械、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食品、烟酒、汽车、农用机械、农资化肥等生产、加工、销售行业;文化娱乐(含网吧)、浴室服业(含桑拿按摩)、餐饮、旅游、医疗卫生等服务业;房地产中介、货运代理、职业介绍等经马行业以及矿山开采、河道采砂等行业和单位要重点检查。

 

四、加强对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

 

集中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工商局具体实施,公安、国土资源、文化、卫生、质监、环保、新闻出版、药监、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切实把此次查处行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

 

各区(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相应机构,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集中力量开展所辖地区的无照经营集中查处取缔行动。

 

各有关部门要把集中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行为作为全年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来抓,并纳入本级目标管理,把责任和任务落实到部门和人头,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包片抓、机关处(科)组织指导抓、所(站)属地直接抓的工作局面。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搞好指导和协调,并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负责对本辖区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涉及人身、公共安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尤其对未经许可审批的歌舞娱乐场所以及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和其他爆炸物品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要积极支持配合工地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对拒不接受检查,暴力抗法的要坚决依法打击。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从事土地、矿产开发利用的企业的监管,对未经许可审批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的监管,对未经许可审批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网吧、电子游艺室、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对未经许可审批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类食品、与人体健康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及餐饮行业、医疗市场的监督管理,对未经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质监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生产领域及商品质量的监管,未经许可审批的生产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涉及环境保护的经营户的监管,对未经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的管理,对未经许可审批的出版、印刷、发行及其他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使用的监管,对使用违法建筑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依法进和处。

 

药监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销售的监管,对未经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监管,对未经许可审批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对流动无照商贩依法查处取缔。

 

五、查处取缔的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准备阶段(3月1日前):加强人员培训,熟悉政策、法规,掌握集中查处取缔行动中适用法律、法规的原则、标准;采取舆论宣传、送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经营户地经营意识。在此基础上,开展调查摸底工作,逐街、逐镇、逐店进行梳理排查,确定查处取缔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调查摸底工作要全面彻底,确保不留死角。

 

(二)普遍检查阶段(3月1日至5月31日):对检查出的无照经营行为,要加强督促、引导,责令其限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合法经营。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营业执照或拒不办理营业执照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巩固完善阶段(6月1日至6月20日):在巩固前一阶段查处取缔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重点研究解决查处取缔行动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积极探索新的监管模式和方法,不断健全和完善长效监管措施,强化日常监管。

 

(四)总结阶段(6月20日至6月27日):各区(市)县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在对集中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确保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深入持久地发展。

 

六、查处取缔的具体政策要求

 

(一)对经营规模较大、对当地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无照经营企业,可以责令限期补办营业执照并依法予以处罚。补办营业执照期间,应监督其暂时停止经营活动;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营业执照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能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行为,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限期补办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的可以责令限期补办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并办营业执照,同时依法予以处罚。补办营业执照期间,应监督其暂时停止经营活动;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营业执照或不予办理的,坚决予以取缔。

 

(三)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其补办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对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同时依法予以处罚。补办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对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期间,应监督其暂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能办理变更登记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社区服务、以目前从事的经营活动维持生计、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以内销售自产物品为主的弱势群体从事无照经营的,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多用行政指导的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中。对无照经营单位或个人抗拒监督检查、规避法律法规、逃避国家税费的要依法严罚。

 

(五)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或限期办理营业执照。

 

(六)在规划拆迁的封户街区内无照经营行为,如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短期内不会进行拆迁,经营者承诺不以其经营活动为阻碍拆迁的,可责令其限期补办短期营业执照。对不能办理或拒不办理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依法予以取缔。

 

(七)对已办理各种前置审批手续,具备相应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督促其依据工商注册登记法律法规限期办理营业执照;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手续不齐或不符合工商注册登记法律法规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八)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各类具有集贸市场性质的“商城”、“商厦”,要责令其场内所有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营业执照。

 

七、建章立制,强化日常监管

 

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和“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不断强化工商所属地监管职能,加大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力度。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健全和落实市场监管制度,不断探索新的监管方式和方法,逐步健全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要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整治行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市和区(市)县工商局及相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举报和监督。

 

八、发挥舆论作用,加大宣传力度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向广大经营者和全社会广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重要意义,及时通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果。同时,要曝光一批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教育人民群众,为集中整治和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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