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3〕3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成办发〔2003〕3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成都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
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7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川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传染病,是我国重点控制的重大疾病之一,结核病不仅是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而且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结核病的流行阻碍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预防和控制结核病仍是今后一项十分艰巨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近20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在结核病控制方面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重点抓好传染源的发现、治疗和管理,贯彻落实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积极开展结核病归口管理,加强全民健康教育和专业人员的培训。从1995-2001年全市共发现21105例活动性肺结核病人,治愈传染性肺结核病人6375例。通过近10年不懈努力,2000年我市第三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显示:肺结核病患病率为343/10万,涂阳患病率为66/10万,死亡率41.5%、51.5%、63.5%,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全市现仍有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约3.5万,涂阳肺结核病人6600人,每年因肺结核病死亡660人,将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带来沉重的负担,并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阻碍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
二、指导原则
(一)政府负责,部门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人。
(三)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和督导化疗措施,提高治愈率。
(四)实行对肺结核可疑者进行免费检查,对肺结核病人提供免费抗结核药物治疗的政策。
三、总体目标
(一)建立政府领导、各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预防与控制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二)到2005年,全市以区(市)县为单位,实现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100%。
(三)到2005年,全市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病人数应达到7500人;到2010年达到17000人。
四、工作指标
(一)到2005年,肺结核病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病症状者的转诊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二)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督导治疗覆盖率到80%;到2010年达到85%。
(三)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规则治疗率达90%;到2010年达到95%。
(四)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治愈率达90%;到2010年达到85%。
(五)到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60%;到2010年达到80%。
(六)到2005年,乡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85%;到2010年达到90%。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的建设,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要加强市、区(市)县、乡镇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明确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在机构改革中注意调整、充实结核病防治机构,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防治能力和服务水平。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履行和完成对区(市)县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及管理评价职责和任务。区(市)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成为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基本单位,履行和完成肺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和管理的职责和任务。要积极动员并发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做好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及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
(二)积极发现和治疗肺结核病患者。要采取因症就诊和以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的方式,在边远地区可采用直接查痰方式,积极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各区(市)县对高危人群、高发地区要有计划地组织肺结核病可疑症状者的检查。实施督导治疗,积极治疗发现的患者,做到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登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以有效控制结核病的传播。
(三)完善结核病报告信息系统。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信息网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建立和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有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综合与分析,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及时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不断改进结核病防治措施。
(四)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组织有关专家编写结核病培训教材,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坚持专业教育与在职培训相结合,利用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开展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新技术、新方法等培训,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各级医疗、防治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加强宣传教育,增进结核病防治意识。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向群众宣传结核病的危害和台方法,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形成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大众宣传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
(六)加强结核病防治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要加强结核病的科学研究,将结核病科研项目列入我市的地方性科研规划,给予资金支持。科学研究要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重点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耐多药结核病治疗与监测、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以及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七)加强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与国内外结核病防治机构或组织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吸取、借鉴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的结核病防治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国际社会的结核病援助项目,参加全球遏制结核病的行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结核病防治是社会公共卫生问题,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一定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中央可持续发展控制结核病项目”。要将结核病防治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定期召开结核病防治专题工作会议,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范围、职责,解决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困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部门合作。各部门要按照《成都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卫生部门组织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摸清发病规律,掌握疫情动态,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编制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方法;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落实结核病诊治医疗保险政策;∩政部门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盲流人员的结核病防治,落实结核病人扶贫政策;经贸、教育、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企业职工、学生、建筑工人、劳改劳教人员、暂住流动人口、集贸市场流动人口的健康检查工作,对发现的结核病人和疑似结核病人及时进行隔离治疗,并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三)以政府投入为主,实行多方筹资,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经费的投入力度,把解决结核病防治经费问题纳入议事日程。市级各区(市)县财政要按照规划目标要求,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根据公共事业发展需要,增加结核病防治经费的投入,以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对中央经费支出项目、下拨的抗结核病药品及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的拨付使用,要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项用于结核病防治。
(四)依法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认真落实结核病归口管理。各级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成都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结核病归口管理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年度综合考核内容。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落实结核病归口治疗和督导管理,使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超产 同法制管理的轨道。
七、考核与评价
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计划、财政、卫生等部门对本地区执行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并作好年度检查总结,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要不定期对各区(市)县执行本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2005年和2010年组织中期和终期评估,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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