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3〕1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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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3〕1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卫生局、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二月十日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

 

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卫生局 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三年一月

 

 

 

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现就下一步全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为指导,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进一步加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清理整顿医疗市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推进成都发展新跨越。

 

二、组织领导

 

全市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卫生局牵头,合同工商、公安、药监、质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各区(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三、整顿范围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个人或合伙举办的医疗机构及药店。

 

(二)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妇幼保健专项技术及皮肤性病、医疗美容等业务的医疗机构。

 

(三)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四)未经批准发布性病广告和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及擅自开展义诊活动的单位。

 

(五)擅自转让、租借、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人或合伙举办的医疗机构。

 

(六)未按规定购置、使用、销毁一次性使用输液(输血、注射)器的医疗机构。

 

(七)达不到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医疗机构。

 

四、整顿重点

 

(一)重点区域:各区(市)县特别是五城区(含高新区)流动人口集中的城乡结合部及农村。

 

(二)重点单位:非法行医及擅自开展皮肤性病、医疗美容的医疗机构,发布性病广告和违规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及擅自开展义诊活动的单位。

 

五、整顿阶段及要求

 

为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集中整顿阶段(2003年1月至2003年3月)。各区(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对本辖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的非法行医进行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巫医、游医和非法行医。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的投诉,要逐一核实,严肃处理。严厉查处有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保护人民健康。

 

市卫生、工商、公安、药监、质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要组织督查组对各区(市)县特别是五城区(含高新区)进行督查和指导,并与有关区(市)县一起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整治。各区(市)县每周向市卫生局上报整治情况。

 

(二)巩固完善阶段(2003年3月至2003年10月)。要在巩固集中整顿成果的基础上,加大卫生法律法规及健康知识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房屋出租者的管理,从源头上对非法行医者进行有效防范。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鼓励和支持单位、集体、个人在缺医少药和流动人口集中地兴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群众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市卫生局要及时推广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行动中总结的好经验,以促进全市医疗市场健康发展。各区(市)县每月向市卫生局上报整治动态情况。

 

(三)总结阶段(2003年11月)。各区(市)县要通过整顿医疗市场工作,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强化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并于11月30日前将总结材料上报市卫生局。

 

六、整顿措施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非法行医倍受社会关注,影响极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众的身体健康,打击非法行医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因此,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一把手必须亲自抓,集中力量,统一行动,严厉打击重点区域的非法行医现象,以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打击非法行医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工作实行以地域管理为主的原则,责任主体为各区(市)县政府。把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目标任务纳入对区(市)县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区(市)县将此项工作目标任务纳入到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目标管理和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把管理工作落实到基层,做到责任明确,层层落实。市有关部门要分别制定方案,加强监管。同时,市卫生、工商、公安、药监、质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与有关区(市)县一起,对我市的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打击和专项整治。

 

(三)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督相结合。在集中打击非法行医的同时,各区(市)县要坚持每月不少于2次执法检查,对群众的举报,及时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坚决取缔,见一个打一个,绝不手软。同时,进一步加强重点区域的日常监管工作,保持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高压态势,确保整治医疗市场的工作取得实效。市和各区(市)县卫生局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明确责任,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卫生、工商、公安、药监、质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区(市)县政府要密切配合,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医疗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强医疗机构的质量考核和检查。对本辖区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对非法行医坚决取缔,对违规医疗机构严厉查处,对群众举报和投诉,逐一核实,严肃处理。同时,要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流动人员集中地和缺医少药地区兴办质优、价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满足群众需要。

 

政府法制部门要适时组织起草整顿医疗市场的法规规章,加强执法监督,及时办理有关行政复议案件。

 

公安部门要对造成群众人身伤害的非法行医者依法严惩。对非法行医者中的盲流人员按规定收容遣返。依法对欺骗群众的“医托”进行严厉打击,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综合整治工作,对阻挠妨碍执法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保证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社会稳定。

 

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有固定营业场所无证经营医疗业务者予以取缔,并加强美容机构及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药监依法对无证售药和非法使用、回收一次性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行为进行规范,制定和落实具体的管理措施。

 

质监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医疗机构的医疗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工作,加强对医学美容机构使用的器械及用品监督管理,地违反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仪器设备、用品及器械的医疗机构依法严肃处理,并配合做到重点整治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对无固定场所开展诊疗活动的巫医、游医及非法行医和未经卫生等部门批准开展“义诊”活动的、个人予以取缔。

 

区(市)县政府要把此项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政府目标管理和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检查和督促,使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加强群众的法制教育和宣传,强化出租房屋者的监督,从源头上禁止非法行医现象的发生。同时,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本辖区的日常监管工作,确保一方平安。

 

(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保健知识,使群众认识到无证非法行医的危害性,增强群众自我保护 意识和辨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行医现象,坚决不到非法行医机构就诊,并积极向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共同打击非法行医、培育健康有序医疗市场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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