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2〕13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成都市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成都市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办发〔2002〕13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成都市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十日
成都市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
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成都市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按照国务院、四川省“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意见,我市已组织开展并完成了第一、二阶段的专项整治任务。第三阶段整治工作将于2002年10月至11月集中展开。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第三阶段专项整治工作拟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全国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制鞋等行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通知》要求,在专项整治工作宣传动员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的基础上,针对性地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培训、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工作,有步骤地建立起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全面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将我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逐步纳入正轨。
二、工作对象
分布于全市各区(市)县的街道、乡镇、村的从事制鞋、家具制造、箱包加工、皮革加工、玩具制造、装饰材料加工和绣花等行业为集中整治的重点,包括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三、整治要求
严格按照全国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制鞋等行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通知》要求,尚未组织接触有毒作业劳动者进行体检的有关企业,务必在2002年11月1日前,组织有关劳动者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一次健康检查。对于体检中发现的职业中毒患者,要及时送有关职业病诊断治疗单位进行诊断和治疗,体检和诊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于逾期不开展职业病健康检查工作的用人单位,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不按照规定安排职业中毒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职业病危害相当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当地卫生行部门要立案调查,必要时依法给予关、停的处罚。
各(区)市县政府要积极组织劳动、安监、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局)、工会、轻工化工各行业协会等部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督促、指导企业按时完成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当地政府一道,在各级工商局、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局)等部门的支持下,做好辖区内相关企业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的登记造册工作,对企业用工情况核实到人头,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登记工作,并督促相关企业在2003年1月31日前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对没有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职业病危害场所申报的个体企业、家庭式作坊等,2002年年底前必须完成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此类企业是职业病防治的盲区,具有发生职业病、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是此次集中整治的一个重点。各区(市)县应成立暗访小组,对辖区内此类企业进行暗访踩点,摸清其所处位置和生产经营情况,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予以取缔。
四、职责分工
各区(市)县政府要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将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的组织工作层层落实,明确街道、乡镇、村委会的责任,对有关企业登记造册,组织街、乡、村企业业主集中学习《职业病防治法》,督促企业对职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和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期完成对职工的职业病健康检查。各街、乡、村要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加强对企业职业危害防范等的管理,督促企业与卫生行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助企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市级和各区(市)县卫生、经贸、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质监、税务、安监、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局)、工会和轻工化工各行业协会等各部门要在集中整治阶段中,进一步加强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各级政府密切配合,为《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贯彻提供技术支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按照《关于对制鞋等行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通知》要求,监督所涉及的企业到有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对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企业及时进行申报登记,在完成体检和监测工作后,建立职业病防治档案,协助和指导企业建立和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使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经委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其在职业卫生、生产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进行指导,督促各行业企业配合此次集中整治,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营造出行业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社会氛围。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针对用工制度和劳动合同进行监管,要使企业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注明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和提供怎样的预防保护措施等内容;督促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依法处理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加强劳动督察,对使用童工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安监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设施及措施的监督检查,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含职业病死亡)的,依法予以查处。
(五)工商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为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有关企业名单;依法查处销售环节假冒伪劣的粘胶剂等化学原料;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违法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要立即停业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办理工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取缔。
(六)质监部门对违法使用无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的“三无”高毒粘胶剂等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并封存收缴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和产品,对生产、使用这类粘胶剂厂商,依法予以查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七)税务部门负责对纳税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查处个体作坊逃税问题,对未依法纳税的,除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外,还要依法给予处罚。
(八)公安部门依法保障集中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对阻挠执法的企业和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九)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局)要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企业名单,组织开展基础调查,督促企业进行《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和学习。
(十)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为这类企业职工提供劳动保护;接受企业职工举报,提供整治线索,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督促业主按《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等的要求对其职工提供培训和职业病健康检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等权利。
(十一)市轻工协会及各相关行业分会要从行业角度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此次集中整治工作。
五、整治时间安排
(一)10月至11月中旬,各区(市)县组织实施第三阶段集中整治。
(二)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区(市)县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等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
(三)11月25日前,市级各部门、各区(市)县由卫生部门汇总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以书面材料一两份上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成都市卫生局,联系人: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处 申仲华、张叶茂,电话:86636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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