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地质灾害发生频繁,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为加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全市经济协调发展及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号令)和《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
防治地质灾害是事关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责任重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把地质灾害的防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强化督促检查,坚持长抓不懈。防治地质灾害,实行预防为主,避让和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坚决防止人为造成的地质灾害,努力减轻自然地质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各区(市)县是组织力量,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排查,弄清本区域地质灾害现状,掌握地质灾害的发育、分布规律,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确定重点防范区域,明确防治原则和目标,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及人口分布状况,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各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抓紧编制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
(一)编制地质灾害年度防灾预案。各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对地质灾害现状进行调查,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及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防御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整个编制工作。地质灾害危险点要按规定填报地质灾害危险点防御预案表。
(二)加强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各区(市)县要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大力推进“群测群防”网络建设。要根据当地气象、地震、水情预报和各灾害点的监测资料,做好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工作。要认真落实险情巡查、汛期值班、灾情速报等制度。
(三)主动避让地质灾害。加强对乡(镇)、单位、中心村和群众新建住房选址的指导,尽量避免已有或易于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已有险情征兆的地质灾害点,要动员受威胁群众搬迁到安全区域。一时难以全部搬迁的,要在灾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严密监测,一旦出现险情,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疏散人员,转移财产。
(四)强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城市规划区以外丘陵山区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而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新办矿山必须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四、加大地质灾害治理力度
(一)明确治理责任主体。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治理方案,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按照“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受威胁的单位和个人要主动参与治理。人为造成的地质灾害,按照“谁破坏,谁负责”的原则,由诱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治理,并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
(二)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管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必须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治理工程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地。治理方案经市或者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实施,工程竣工后由批准单位组织验收。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已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管理,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督促检查。
(三)抓好工程和矿山地质害防治。建设、交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乡镇企业等部门要加强已建、在建工程和矿山的地质灾害检查,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要及时治理,消除隐患。存在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工程和矿山,要坚决责令停建和停办或者关闭。
(四)结合土地开发整理治理地质灾害。结合小城镇、中心村和村民聚居点的建设,按照“先建后造”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引导受灾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群众向小城镇、中心村和村民聚居点搬迁。需要跨社、跨村新建住房的农户,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建房用地。搬迁的群众住房建设,免缴全部行政性收费。搬迁后的旧址和旧宅基地优先列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整理后新增耕地置换搬迁建设用地。
(五)结合生态环境建设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治理地质灾害。地质灾害易发区,要优先安排“水土保持”、“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草)”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项目,通过修筑工程设施,发展生态(经济)林木和牧草,整治水系,恢复植被,治理地质灾害。
五、增加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来源
防治地质灾害的受益乡镇、单位和个人,要出资(出劳)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各区(市)县应从返还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专款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各级财政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资金列入计划和预算之中,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并根据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确保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查、勘察、监测和治理。
六、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对本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建设、交通、水利、林业、安监办、乡镇企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本部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的多发区、易发区,要层层签订责任书,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到乡、村、社和矿山企业,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要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责任人。
七、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
各区(市)县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使广大群众掌握地质灾害发生的一些基本规律和防御知识。对分散居住在丘陵、山区等地质灾害多发区、易发区群众,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开展群众性认灾、报险、躲灾知识的宣传,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抗灾能力。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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