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2]20号)精神,集中力量严厉打击集贸市场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彻底整治集贸市场,净化市场环境,确保我市集贸市场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现就我市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将集贸市场整治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认真研究制定方案,周密安排部署,集中精力抓紧抓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我市集贸市场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此次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工商局牵头,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药监局、市文化局等部门参与,共同完成此项任务。
各区(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实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主要是由一个主体开办,多个主体入场进行商品交易的有形商品交易市场,包括各类工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中西药品、中药材、电子音像和书刊出版物等商品交易市场。
(二)整治重点
1、重点地区:集贸市场较为集中,交易规模较大,在全国、全省有影响的重点地区。
2、重点市场:重点整治辐射面广、交易量大、群众反映强烈、经销假冒伪劣、偷税漏税、安全隐患及社会治安等问题比较严重的集贸市场。全市重点抓13个集贸市场整治,各区(市)县要确定1?2个市场为重点整治市场。
3、重点商品:一是涉及坑农害农,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农业生产资料,如农药(兽药)、化肥、种子、饲料、农机具等;二是涉及安全隐患,容易造成重大事故的工业生产资料,如水泥、钢材、钢筋等;三是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日用消费品,如粮油、食品、饮料、烟酒、药品、化妆品、服装、汽车(摩托车)配件、家用电器、装修装饰材料等;四是涉及毒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商品,如玩具、黄色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四、整治措施
(一)清理经营主体,把好市场准入关。对各类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和市场内的经营主体进行一次普遍清理检查,严格按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其主体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违法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追究市场主办者的责任。对规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问题严重,由社会力量主办的无经营主体资格的市场,要限期整改并办理相关登记;对既未登记又不具备开办条件的市场,一律予以取缔。各区市(县)要对辖区内各类集贸市场及入场经营的各类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统计并造册备案。
(二)严查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一是组织开展集贸市场集中执法检查行动,依法查处掺杂使假,假(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假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以及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价格、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二是彻底铲除在集贸市场周边地区、城郊结合地区从事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或窝点,堵源截流,确保假冒伪劣商品不流入市场。三是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章行为。四是加强对美容美发、电子游艺室、网吧等经营场所的管理,取缔各种非法摊点,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品,清除“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三)强化质量监管措施,完善质量监管制度。一是工商、质监、药监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严把生产和流通两个领域的商品质量关,禁止无生产许可证、无质量合格证、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商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淘汰产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流入市场上市交易。二是工商部门组织对集贸市场内的重点商品进行商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集贸市场日常巡查制度、“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制度、经营主体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记录档案和公示制度,打假目标责任制度等,为强化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四是按照“谁办市场、谁管市场”的原则,市场主办者要积极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教育督促经营户加强自律,自觉亮照亮证经营、明码实价、计量准确、诚信守法、文明经商。
(四)加强税收征管。税务部门要重点查处集贸市场内虚假申报、隐瞒收入、违法使用发票、应建账而未建帐、虚假记帐、帐实不符等违法行为。坚持查帐征收原则,继续推进市场经营户建帐制度。大力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工作,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纳税户籍管理。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适时调整税收定额,强化税源监控,加强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坚决制止和纠正地方擅自减免税的行为。对不同类型的市场,分别采取设置专门税收机构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等形式,强化市场税收征管工作。广泛开展税收法制宣传,增强经营户依法纳税的法律意识。
(五)整治消防安全隐患。一是要从市场的建设规划、选址定点、建筑布局、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扑救面和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把住源头关,不符合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的不能投入建设和使用,已投入使用的要坚决停业整顿,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要改变其用途。二是要坚决整治和取缔经营、住宿、娱乐“三合一”等市场功能复杂、消防安全得不到保障的场所。严禁性质相抵触的化学物品集中在一个集贸市场和设置在人员密集的区域、场所。三是加强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火源电源管理,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和出口,加强值班夜间巡逻守护。四是严格落实市场主体和经营管理者的消防安全责任,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把关,五是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与集贸市场相关的市政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设备、消防力量建设,整治市场环境消防安全条件。
(六)加强宣传,倡导诚信。在集贸市场中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教育宣传活动,大力倡导“商业服务企业重质量、讲诚信”,指导、帮助集贸市场主办者引进名优商品进场销售,开办专卖店,提高市场商品质量和档次,增强市场竞争力,逐步引导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化营销方式。
五、工作安排
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专项整治工作从2002年4月至8月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安排部署阶段(4月10日前):各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的集贸市场整体情况及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情况深入开展一次摸底调查,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名单,制定具体整治实施方案,及时部署。各区(市)县应于4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和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名单报市工商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中旬至7月下旬):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4月中旬?6月上旬),重点整治农资产品、建辅建材食品、农副产品、装修装饰材料等工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和日用消费品市场;第二阶段(6月中旬?7月下旬),重点整治汽车(摩托车)零配件、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服装、化妆品等集贸市场。
(三)检查总结阶段(8月份):各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成绩和实验,研究并制定进一步强化监管,着力治本的策略和办法。市政府将组成检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农贸市场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紧落实。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高度,按照全面检查、点面结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全市集贸市场进行一次彻底整治,使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使违法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治,让人民群众比较满意,逐步形成完善的法制环境,良好的信用制度和公平的竞争机制,形成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强化领导,加强配合,破除执法壁垒。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守土有责”的要求,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强化主要领导责任制,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协调解决部门职能交叉等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与沟通,通力合作,统一协调行动,杜绝搪塞、抵制、干扰等现象;对实行地方保护、消极应付、失职渎职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查处大要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对查处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坚决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放纵、包庇严重违法犯罪分子。
(四)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向经营者、消费者及全社会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宣传执法行动和整治成果,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教育人民群众,营造打假治劣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督查指导,保持信息畅通。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此次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通过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深入实地了解掌握重点地区、重点市场突出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反映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重大情况和典型案件要以简报、专报等形式及时报告,不得迟报、瞒报。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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